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分为内部价值和外部价值,也即裁判文书本身属性的要求以及具有外部效应的功能。
裁判文书的内部价值主要来源于民事诉讼的公开审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又分为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还规定了公众的查阅权:“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正当程序原则既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程序正义的根本要求。现代文明社会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至少包括程序的参与性、裁判者的中立性、诉讼机会的对等性、裁判结果的合理性、程序的及时性等要求。[99]
而裁判文书的外部价值,则包括落实公共监督、培养法官业务能力、提供培养法学院学生、律师或学者学习的重要素材、方便社会公众的检索和学习等。我国作为实行成文法主义的国家,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并不能作为其他案件审判的法律依据,所以我国裁判文书在功能上仍然更倾向于个案的解决。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裁判文书仅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这其实是在法典主义传统的影响下只注重个案的公平正义,而忽视了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教育的社会价值功能。正如边沁所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它是对努力工作最有力的鞭策,是对不当行为最有效的抵制。”[100]裁判文书的形式公开可以倒逼法官充分说理,作出公正的裁判。(www.xing528.com)
也有观点认为,裁判文书最主要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标的作出裁判结论,向当事人解释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结论的逻辑性,解释审判活动的正当性,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满足被裁判者的诉讼需求。因此,应当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把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作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解决纠纷、宣传法律、接受监督等政治和社会功能作为次要或者说第二顺位的功能。这是制作裁判文书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标准。[101]对此,笔者予以赞同,在我国目前诉讼法、文书公开制度“工具化”的情况下,更应当强调裁判文书公开的内部价值和程序正义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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