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裁判文书的主文表述基本相同,但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在判决中向世人展示法官的不同意见是民主的表现。认为司法过程应是开放的,审判过程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每个法官的素养和阅历不同,同样的法律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因而在裁判文书中陈述不同意见也是合理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法官是代表整个法院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只能以一种意见出现,方可体现法院的权威。[93]除了英美等国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公布法官的不同意见,大陆法系国家亦开始公布少数意见。日本的最高法院不同意见制经过近六十年的运行,得到了充分展开并得以定型化。[94]近些年来,德国的宪法法院亦已开始公布少数意见。此外,联合国国际法院、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为成员国的欧洲人权法院都开始在法院判决书中附上持分歧意见的少数法官撰写的个人意见。因此,有学者认为,合议庭的少数意见在判决书的附页中或制作单独的意见书予以公开,已经成为国际司法的发展趋势。[95]
司法判决是否展示不同意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予以展示,取决于各种复杂因素。其中主要因素有三:第一,坚持民主的司法运作模式的程度;第二,法官对自己在判决制作中的实际作用所负的道德和政治责任。有学者认为文书公开少数意见容易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怀疑,为一些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的当事人提供借口,并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上诉、申诉甚至是上访,不利于解决纠纷。[96]事实上,我国已有公布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实践,经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2 901 777份裁判文书书中,公布合议庭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仅有7件。[97]在一起未成年骑马教学过程中坠马死亡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98],法院总结了三个争议焦点,而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均公布了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及少数意见,如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一焦点,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该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规则,而合议庭少数意见则认为该案应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归责;对于被告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合议庭一致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理由存在差别;对于受害人过错是否减轻对方责任,合议庭则又是一致意见。该文书论理充分、逻辑缜密,在不同意见的展示过程中,裁判文书的受众更容易了解到案件的争点。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完全可以大胆探索公布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尝试,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环境,目前仅作为一种探索和法官的自发行为,不宜有强制性要求。(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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