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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与修辞风格在民事诉讼中的平衡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约束体现的是法律的逻辑,情感表达则是某种修辞,逻辑与修辞在判决实践中需要实现一定的平衡。[87]文书语言的修辞和风格,不仅仅体现了法官个人的风格,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也各有千秋。大陆法系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法条,作出结论,具有权威性,且要求裁判文书语言表达要专业化和理性化,用语准确严谨。有观点认为,法官应该把重点放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充分说理,不必附加可能引起非议的后语或忠告。

法律逻辑与修辞风格在民事诉讼中的平衡

规范约束体现的是法律的逻辑,情感表达则是某种修辞,逻辑与修辞在判决实践中需要实现一定的平衡。[87]文书语言的修辞和风格,不仅仅体现了法官个人的风格,两大法系裁判文书的语言风格也各有千秋。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文书从不同的角度论证法律问题,公开展示不同的意见,具有对话色彩很浓的特点。在文字要求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法官中心的《法官工作手册》指出,判决书的书面文字连接法院和公众,是法院权威的源泉和衡量标准。正因为如此,美国裁判文书行文多采用文学修辞性叙述方式,法官将自己的思考,通过优美和清晰的文字描述,形成极具浓厚美学韵味,又蕴含深刻法理和极高艺术性精品读物。大陆法系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法条,作出结论,具有权威性,且要求裁判文书语言表达要专业化和理性化,用语准确严谨。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措词简洁、文字精练、表达清晰、说理简明扼要。德国裁判文书反映德国传统特点,即旁征博引、逻辑严密、论述详尽,但也大胆创新。在篇幅上,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往往有几十甚至上百页。大陆法系裁判文书一般很简短,少的只有一两页。[88]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一般非常简短、概要,常常是寥寥数行或一两节。英美法院的判决则截然相反,它们常常包括对争议问题的详尽而扩展的讨论。

另外,也有一些改革建议是主张模仿美国模式的修辞型裁判,其具体建议是重视“修辞”,将修辞提高到与推理并重的程度,从修辞的角度完善裁判说理,很重要的就是法官裁判说理必须对听众有所准备。[89]具体包括引用一些非正式法律渊源,甚至增加脚注。[90]

笔者初步认为,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仅要作出明确的法律判断,还应当明确道德指向,以此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扩大判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实现个案的正义性和妥当性,法官往往需要在判决中引入社会公义、善良风俗、人情道德因素,以此来纠正和弥补法律的刚性之不足。司法中修辞方法的使用,恰为道德伦理价值引入法律运行提供了可能。如果说逻辑实现的是个案决定的合法性,那么修辞则有助于实现个案判断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兼顾两种方法的运用。[91]而且,判决书中的引用不应限于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资料也可以在判决书中发挥其说服力。(www.xing528.com)

说到修辞,不得不提近年流行的“法官后语”。“法官后语”是法官为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结合具体案件,于法理之外,在判决书后运用社会伦理道德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教育和感化的按语。对此,社会各界毁誉参半。有观点认为,法官应该把重点放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充分说理,不必附加可能引起非议的后语或忠告。[92]笔者认为,既然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本来即可融入一定的修辞因素,则更应强调法官本职工作——裁判文书说理,而无需要求以“法官后语”此种不伦不类的要素来替代文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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