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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事实与法律的联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对应问题,是裁判者法律专业能力的重要表现。在我国,“本院认为”部分包括法律适用这一做法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是否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说明,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做法。目前,多数研究者认为事实认定属于经审查查明部分的当然内容,因此,区别于“本院认为”部分也即判决理由,而相对少数的研究者则明确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理解为判决理由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事实与法律的联系

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对应问题,是裁判者法律专业能力的重要表现。然而,基于多种原因,我国的许多裁判文书将事实和理由进行割裂,只是机械的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比如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每日1‰的违约金,买方收货后违约不付款,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此时,如果买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情况下,[79]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诸多判决的表述仅为“结合卖方的实际损失,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即简要的摘抄司法解释的内容,[80]并不对损失情况、过错情况等事实进行查明,直接适用法律,缺少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联系。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应当属于判决理由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本院认为”部分包括法律适用这一做法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是否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说明,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事实问题当然同时需要法院认定和说理,关键是要看在哪个部分认定和说理更符合裁判技术的要求。目前,多数研究者认为事实认定属于经审查查明部分的当然内容,因此,区别于“本院认为”部分也即判决理由,而相对少数的研究者则明确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理解为判决理由的内容。事实上,原有判决书结构将事实认定的说理排除在裁判理由之外,也是裁判说理不充分的一个重要原因。[81](www.xing528.com)

美国的裁判文书并不从结构上争议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如在“Elsinore Union Elementary School Dist.v.Kastorff案”中,对于某一条款是否有约束力的问题,法院从四个角度进行了认定和论证:一是关于争议条款是否清晰地写入合同,是否写入是一个事实问题,何种程度可以认定为清晰,则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原告在截止日期前是否发现争议条款中的错误,这也是个事实认定;三是该条款本身是否公平,这是个法律适用问题;四是该条款的错误是否属于重大错误,这也涉及合同签订状态等事实问题和重大性(matial)的认定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看似交杂在一起,然而从逻辑上却一环扣一环,完整地展示了法官对于争议条款约束力认定的理由。[82]虽然从法学三段论的角度可以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但是,这并不能决定两者必须在形式上各占据判决书的独立部分。实际上,法学方法论体现的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裁判理由遵循的内在逻辑。强调事实和法律问题在形式上的区分,带来的只能是判决书的僵化重复与割裂。[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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