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从裁判文书结构要求来看,事实认定的位置在证据认定后,法律适用,一般以“经审理查明”或者“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作为引子。我国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1)存在大量与争议焦点无关的事实,没有目的随意分解事实;
(2)为区分存在争议的事实及无争议的事实,未展现有争议事实认定的依据;
(3)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缺乏对应,事实认定的结论缺少具体的证明和证据方面的理由支持或者相反对于没有争议的事实仍旧赘述证据;
(4)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与“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重复;
(5)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对应。(www.xing528.com)
较为圆满地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系统论述证据法和法学方法论上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规则,并非判决书结构问题所能完全覆盖。而证据与事实、事实与说理的对应问题,将在后文裁判文书说理部分进行阐述。在此,笔者主要强调有争议的事实与无争议的事实的区分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要同时决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法官要对双方当事人事实及证据问题上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和辩驳,对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充分展开论述。德国的裁判文书中关于事实的叙述比较详尽,法国的裁判文书则素以简单概要著称,在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没有专门叙述案件事实或案件来历的段落,只有在必要时才会引述事实。我国的经审理查明部分针对的是法官对案件事实调查后的认识结果,而德国的本案事实部分针对的是未经法院评价的事实,前者的功能是判断和认定,后者则是记载和证明。在英美法系国家,初审法院的事实问题由陪审团处理,而上诉审主要是法律审,集中审理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基本不涉及事实认定。而在裁判文书中,会将无争议的事实列在争议焦点之前,有时以类似“undisputed factswereestablished……”为开头[63],有时则直接在裁判文书正文第一段,在用一句话介绍案件性质(如本案为损害赔偿之诉)后直接陈述无争议的事实。[64]
笔者建议,对于事实要件,首先,要明确依法查明的事实,即要说明哪些是各方共认的事实,哪些是依法认定的事实,哪些是没有认定的事实,哪些是与案情无关的事实;其次,要阐明认定事实的具体理由,对当事人主张事实为什么认定,为什么不认定,为什么无关案情,都要将证据采纳与事实认定一一对应,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事实认定的正当性;最后,必须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采信做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解释,从而证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合理性。[65]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裁判文书应当提及余下对最后裁判有实际影响并且在裁判理由中需要引用的程序性事项,比如本案证据调查的概况、可能涉及失权的当事人陈述、法庭组成形式、诉状送达时间和程序中止的起止时间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发文指出,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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