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要求最高。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必须在10 分钟内上传至官方网站。官方网站设定裁判文书公开专栏,公开项目包括:庭审安排、庭审记录、判决摘要、判决意见(含异议意见、协同意见)和法庭指令与公报。[33]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各级法院没有单独的网站,有关信息由英国司法机构网站统一发布。 [34]其中,裁判文书主要在“媒介”板块发布。包括了上诉法院2009 年至今的全部裁判文书(附下级法院裁判文书)和所有裁判所作出的决定,所有判决文书都在宣判后的48小时之内上网。除该网站外,裁判文书还可在英国及爱尔兰法律信息研究院、判例汇编联合委员会等网站上查询。[35]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7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关于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来讲,初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应该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算,终审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日期以裁判文书最后一位当事人收到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算。从规范层面来看,我国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要求是合理的,但在实务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来不及提交不予公开裁判文书的申请和理由时,裁判文书已经上网公布这样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是通过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公开的相应规则,督促其提前提出裁判文书不适宜公开的理由,以供法院参考。以北京市为例,大部分法院在庭审中核实当事人身份以后,法庭调查之前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事项。[36]更为突出的问题是部分裁判文书未能及时公布,经过有关实际调研,发现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裁判文书上网率的考核系每月月底进行,这就导致工作人员会不顾上述规定中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期限,而是在每月月底集中上网,当然也涉及法院人手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技术手段,以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将裁判文书上网的过程从人工操作转为人工智能运作,而不是在此归咎于规范性文件不够细致、执行力不够等原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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