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裁判文书公开在我国是一种强制性的要求,各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一律上网公布。域外国家或地区有的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实现文书上网,有的通过法院颁布诉讼规则或司法解释明确文书上网。[25]
美国系在立法和司法机关两个层面强制要求文书公开。美国法院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在裁判文书上网方面的要求比较统一,但各州的做法不一。美国《电子政务法》对裁判文书公开有着明确的规定。[26]2008 年,美国司法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和公开的规定》,要求所有案件的电子卷宗必须对外公开,方便查询,只有特定的刑事案件信息(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陪审员信息等)不得公开。目前,联邦法院已经建立专门的“法院电子档案公开网”,方便公众查询法院案件信息。[27]根据《最高法院诉讼规则》,最高法院裁决的任何案件宣判之后,所有案件的判决书、诉状、答辩状、律师意见、“法庭之友”意见书和相关下级法院判决全部可以通过案号、案名和当事人名称进行查询。其他联邦下级法院的网站也参照最高法院网站,公开所有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材料。[28]尽管法律依据不一,但美国州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全部上网。以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网[29]为例,全州裁判文书都可在“判决文书”一栏查询。检索方式包括四种:案件编号、当事人姓名或组织名、律师姓名、案件名,通过检索,可以查阅到加州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全部审判信息,包括判决书、审判流程、争议焦点、判决日期和相关判例等。[30]
为加强司法公开,韩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对外公开,包括在互联网上发布。俄罗斯通过《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以单行立法形式明确了法院公布判决的内容。[31](www.xing528.com)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大规模推动裁判文书上网。201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取代了2010年的文件,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范文书上网。在立法层面,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有人认为,要想将裁判文书上网纳入法制轨道,还应当单独制定《人民法院信息公开法》。[32]可以说,目前,我国虽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通知来进行规范,但对各级法院产生了一定的强制力,裁判文书形式公开的比例大大提高,这与我国司法解释实质上的强大约束力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就文书公开的强制性而言,如果将裁判文书公开作为法院的一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各种形式的指令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拥有足够的强制力,无需制定专门法律,或者说强制力问题并非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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