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诉讼公开和裁判公开的基本依托和载体,不仅要通过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等途径实现形式公开,最重要的是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反映诉讼和法官心证过程,也即是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特别是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法官的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7]裁判文书的实质公开涉及的是裁判文书的结构和要素、裁判文书说理等问题。多年来,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各种通知和要求,均对文书结构、要素和说理进行了要求,但比起裁判文书形式公开的可喜成绩,实质公开进展相对缓慢,存在诸多问题。从文书结构上看,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第一,缺少程序型说理;第二,缺少对当事人诉辩意见的归纳;第三,缺少对焦点的归纳;第四,缺少对证据的认定等。[8]
而文书说理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简单概括,只追求结果正确。此种类型的文书几乎是不进行说理的,完全没有把法官心证的过程展现出来,也不明确回应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只追求结果的正确。如各方当事人对某一份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则在不进行详细论述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是教条填充,要素间缺乏联系。也即机械地按照文书格式的要求,罗列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情况,基本事实、适用法律的条文,并进行认定和判决,从外观上文书的各项要素齐备,并非从法官心证的角度阐述案件推理的全貌。三是繁简不当,重点不突出。具体来讲,有些对于争议不大的部分有时长篇大论,对于真正有争议的部分则避而不谈。对于认可当事人意见的理由重复罗列,对于未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未予辨析和回应。可以说,随着对裁判文书要求的提高以及各种考核项目的设立,有些法官逐渐产生了对某一问题深度论述的动力,然而对于争议的事实,法官仍然存在“不敢”或者“不想”说理的情况,导致裁判文书当说理时不说理,不必说理的部分过分冗长。裁判文书说理,本应是法官将其认定事实以及作出裁判的过程充分地展现出来,令当事人得以知晓法官心证的过程,其主张未被采纳的理由,其核心在于公开法官的心证。而这一问题,是过去几十年内我们所忽略的,也是转型期民事诉讼所应该强调和坚持的落脚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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