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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陪审的利弊之争: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开效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专家陪审的出现与发展与其自身存在的优势是分不开的。专家陪审员则是法院内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最佳方式,陪审员在审查认证及合议过程中即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与技能,解答相关问题,并为法官所信任与采用,审判效率将有显著提高。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利。但专家陪审制偏离了这一初始目标,其出发点是加强法院的职能,强化审判效果与效率。

专家陪审的利弊之争: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开效果

专家陪审的出现与发展与其自身存在的优势是分不开的。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多有总结,但也不乏对此热点保持清醒态度者,双方各持己见,但肯定说在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中更占优势。

(一)专家陪审的优势

客观地说,专家陪审为法院审理案件,处理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带来的好处与帮助是显性的、容易达成共识的。主要表现在:

1.提升技术专家意见的中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可采性

技术专家作为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参加诉讼时,其本为一方当事人利益而来,故在专门知识的选择、运用、解释方面难免会受其自身立场的影响,不尽客观。即使我们相信专家在诉讼中不会颠倒黑白,但在现代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尚未能形成定论的问题,当这些问题进入法院诉讼领域时,选择哪一种观点或学说对于案件结果具有直接的影响,故对于作为代理人、专家辅助人的技术专家的意见,法官只能将信将疑。而把专家变成自己人,变成共同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使其在程序地位上中立于一方当事人,既可以使其摆脱对个别当事人的密切关系,也可以督促其认真地履行审判职责,客观地向合议庭其他成员(特别是向职业法官)解释与说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2.补强职业法官知识短板,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方面需要运用专业知识的场景很多,如参与涉及专业性问题的证据真实性的审查、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形成证据的现场勘验与证据保全、对科学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分析等。当这些问题出现在以法律为专业的法官面前时,法官也得挠头。而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参与审理,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专门性问题,在收集、审查、询问、采信证据,包括鉴定意见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提升认定事实的科学性、准确性。

3.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或者交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由法院“内部”解决。交由当事人解决的方式包括由其聘请代理人、专家辅助人或申请鉴定,这一过程本身就较为漫长,而法官与这些技术专家就专门性问题的交流,法官对专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抉择,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与步骤,费时费力。专家陪审员则是法院内部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最佳方式,陪审员在审查认证及合议过程中即可以运用其专业知识与技能,解答相关问题,并为法官所信任与采用,审判效率将有显著提高。与此相应,案件的诉讼成本,无论是当事人自身所需花费的成本,或是社会总成本,都将有所节省。

4.增强陪审员的参与感,促进其实际参审(www.xing528.com)

有学者抽样调查了500起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时,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有4件,占0.8%;意见一致的有496件,比例高达99.2%。调研中发现,大部分案件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未独立发表意见,只是简单地“同意承办人或审判长意见”,表面上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案件,实际上却仍然是法官主导审判。[99]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不熟悉法律,缺乏司法审判经验,从而对审判工作消极对待,对法官产生了依赖心理。但当陪审员具有了不同于职业法官的专门性知识与技能,并能与法官形成互补时,其参加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将得到明显提升,法官也会对他们抱有更高的期待。

5.以专业性提高权威性,提升审判的实际效果

在审判过程中,技术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专门性问题的解决,其权威性与专业能力将增加当事人对审判的认同感和信任感。这一点在实践调研中也有所体现,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更高。[100]专家陪审员还可以把案件的审判过程与司法掌握标准在业内进行宣讲,有助于圈内人加深对法院裁判的理解,提高司法公信力

6.吸收比较法的成功经验,符合发展趋势

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专家裁判制度。 1999 年 4 月 26 日,英国实施了新的《民事诉讼规则》,建立了专家陪审制度。其第35章第15条规定:技术陪审员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技术陪审员是完全属于法院的专家,协助法院处理其掌握技术和经验之事项,完全忠实于法院和真理,独立性至高无上。美国最高法院从1996年开始规定陪审团也应由相应科学技术背景的专家组成,即专家陪审团。专家陪审团并不是和普通陪审团一样,从选民登记册、驾照号码、纳税单、电话簿中随机抽选,而是从专业知识、训练和经验的专业人员中抽选。[101]德国则有技术法官制度,依德国《专利法》第65条、《联邦德国法官法》第120条的规定,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法官包括法律法官和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享有同等的审判权利。德国的技术法官多由专利商标局的资深审查员担任,通常应在大学、技术或农业高等学校或矿业学院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专业的国家或大学结业考试,之后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至少从事5年的职业活动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这些条件才能作为技术成员选任技术法官。[102]

(二)专家陪审制的隐忧

对专家陪审的批评与质疑主要集中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专家陪审员的中立性的质疑,认为其基于行业背景可能偏袒同行;二是对专家陪审制的科学性、操作性的质疑,认为无法寻找、审查、确认能够解决具体案件中特定问题的真正专家;三是对专家陪审的制度目的与功能的质疑,有学者认为,专家陪审制是法院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但对体现司法民主却会形成了障碍。[103]对于前两个问题的相关内容,笔者将在后文中详细论述,此处主要介绍第三个方面的情况。

陪审制度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其诞生与发展的本来目的是实现司法民主,是通过普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实现大众化思维对精英化思维的制约,反对司法专权,并实现社会日常生活与法治的互动。因为陪审员由普通公民担任,而不是精英化的法官,其可以更多地从“平视”的角度看待纠纷及双方当事人,而不是以居高临下的审视角度进行审判,更多地从社情民意、日常生活逻辑等角度看待纠纷,而非教条化、刻板的法律。故有观点认为,陪审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草根民主”,它的“草根性”在于它通过普通百姓参与审判,平衡精英化的法官对法律的垄断,防止司法的过度精英化。

但专家陪审制偏离了这一初始目标,其出发点是加强法院的职能,强化审判效果与效率。专家也属于社会的精英层,掌握着较常人更多的社会政治、经济、人脉资源,这一身份与陪审制的大众化身份不符,而过度强调这一身份,强调其专家的业内顶尖地位与资格,并将其在陪审中的作用奠定在这一身份基础之上,是另一种精英司法,这与陪审制的本来目的与性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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