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专家陪审制度的实践发展历程

我国专家陪审制度的实践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年,北京市第一中级院聘请著作权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即引发了较大的关注。其中,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全部都有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我国专家陪审制度的实践发展历程

在产品质量侵权、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为了弥补法官在专门领域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欠缺,查明案件事实,我国法院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开展了专家陪审制的试点,多地法院从案件事实认定中特定问题的相关专业领域内选任一定数量的专家、学者、技术性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判之中,这些专家的职能定位是从专业角度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合议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这些专家主要是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的专家,与某些观点中提出的“进一步提高陪审员的选拔条件,甚至完全比照选拔法官的标准选拔,以吸纳体制外的司法优才参与审判,建构专家陪审机制”[94]中提到的法律专家是完全不同的指向。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态度与推进措施

199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能否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参加专利案件的审理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并在该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

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时任院长肖扬在讲话中提出:“过去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陪审员的做法是成功的,要结合新的规定,加以完善并大力推广。”[95]

2009年,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及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5条规定:“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二)地方法院的积极实践(www.xing528.com)

199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聘请技术专家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任期1年。当年,北京市第一中级院聘请著作权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即引发了较大的关注。[96]

2001年7月,为适应专利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的审判新态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将专家参审制度常态化,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聘请资深审查员担任知识产权案件的参审员,发挥专家学者的技术优势,帮助法院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难题。

2008年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发挥技术专家作用,创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新模式——“三人技术组、五人合议庭”模式。审判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技术专家(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参审员)和法官(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和法律专业硕士学历的审判人员)。“三人技术组”负责甄别、裁判技术事项,“五人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及不涉及技术的事实问题进行质证、辩论,通过“三人技术组”和“五人合议庭”的二次合议形成案件的处理意见,并经二次核改签批裁判文书。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专家陪审调研显示,法院在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对技术专家较为依赖,技术问题越复杂的案件,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比重越大。其中,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全部都有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认识作为判断基础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则主要由3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97]

图7-12 不同组成人员合议庭2009年审理专利案件情况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就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使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虽然未明确对专家陪审提出要求或建议,但下级法院的取向非常明确。如武汉海事法院鉴于该院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管辖范围为长江主干线,其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中即将陪审员的选任范围限定为该院案件管辖范围内的长江干线港口城市从事航运管理、港务监督、外贸运输、商品及船舶检验、银行保险、航运理论研究的公民个人。[9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