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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架构中专家陪审制的质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技术专家参与诉讼存在多种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技术专家可以代理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技术调查官,以及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不同身份参与诉讼。

民事诉讼架构中专家陪审制的质疑

诉讼过程中,在事实认定问题上,特别是在致害原因、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的确认过程中,裁判者经常遇到一些技术性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许可与侵权纠纷中,此类技术性问题更是案件的主要争点。解决此类问题,裁判者需要掌握此类专门知识与技能的技术专家的参与。

当前,技术专家参与诉讼存在多种方式,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技术专家可以代理人、专家辅助人、鉴定人、技术调查官,以及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不同身份参与诉讼。其中:第一,专家作为代理人是指该专家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参加诉讼,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辩主张,通过其在庭审过程中参与质证或发表代理词,而对案件相关专业问题进行解读与阐释,使法官接收该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的主张,进而采信其事实与理由。第二,专家作为鉴定人是指技术专家所在的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法庭委托后,委派该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笔迹鉴别、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等,出具鉴定意见,并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人员,作为法庭证据的人员。第三,专家辅助人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正式确定的新诉讼参与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专业人员,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可以对其进行询问。第四,技术调查官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在《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新设的诉讼参与人,即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可以参与庭审并向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发问。第五,司法技术咨询辅助人员是2006 年 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中新设的司法技术辅助机构中的专职技术人员,司法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提交书面报告或咨询意见的形式,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法官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答或联系业内专家为法官提供咨询,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司法技术保障。第六,专家陪审员是指技术专家被法院聘请担任陪审员,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参与庭审,可以向当事人及代理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等发问,并在合议阶段与法官享有同等的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力。

在上述不同身份条件下,技术专家的意见与看法的客观性、重要性、可采性有所不同:在其作为代理人时,其是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其立场并不中立,故其意见无法为法官所轻易相信与采用;作为专家辅助人也有同样的问题,其是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庭支持其事实主张的人,其费用也是由该方当事人承担,所谓“吃人嘴短,拿人手短”,也得为一方说话,其中立性、客观性存疑;而在其为鉴定人时,其鉴定意见只是一种普通的证据材料,提交给法院供认证,而其委托方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对于其意见的可采性、客观性、科学性等具有极大的影响,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在证明力方面受到比较多的限制。[93]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加倾向于把技术专家转变为“自己的人”,或者是合议庭自己找来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给合议庭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直接找专家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发挥作用,而后者目前被运用得最为广泛,也得到了一定的认可。(www.xing528.com)

但笔者认为,陪审员专家化是对人民陪审制在司法实践中的扭曲,偏离了该制度的本来目的与自身价值,尽显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实用主义追求与功利性心理,其在价值正当性方面存在缺陷,在实践操作方面也有一定的不足与障碍,故不应推广,反而应当限制。以下试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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