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中司法公开的实质促进

民事诉讼中司法公开的实质促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这一权力及运用妨碍了陪审员在社会阶层中的广泛性、代表性的实现。这是导致我国陪审员专职化的重要原因。为此,笔者建议废除任期制,坚持“随机抽取、一案一选”的原则,为陪审制真正的民主化、公开化奠定制度基础。陪审制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方面的功能与效果的发挥,需要职业法官的参与。

民事诉讼中司法公开的实质促进

在试点中,各法院围绕试点方案要求,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探索,增强了陪审的公开性、公正性、民主性,有些做法也确实发挥了作用,如合理分配陪审员比例,设置陪审数量上限的“硬杠杠”等。但在试点中,一些基础性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以随机抽取代替选任。选任陪审员是普通社会公众成为陪审员的重要程序机制,当前我国在这一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人民法院对于陪审员人选的绝对控制权损害了陪审制司法民主的基础,而法院在挑选过程中必然以自己的“好恶”为出发点,实践中,公务员或企事业人员在陪审员中所占比例过大的现象并非是无心插柳的结果。法院的这一权力及运用妨碍了陪审员在社会阶层中的广泛性、代表性的实现。为此,我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陪审员的候选人范围,而不应再采用层层推选后选任的方式。当前,有些法院已根据人口数量、性别比例、地区特点、行业分布、民族结构、案件类型等因素,积极探索分类随机抽选机制,解决人民陪审员分布不均、结构失衡、参审不便等问题。[28]这对于加强陪审的民主性,增强司法公开效果具有积极意义,但不改变选任制,陪审员的固定化、长期化现象依然存在,陪审的民主意义就会打折扣。

(2)废除任期制。当前,我国陪审员普遍采取的是任期制,一名普通群众在被选任为陪审员之后,由本地人大常委会任命,该任命5年内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在5年的时间内,有资格参与陪审的只有这有限的几十人而已。而在这些人之中,由于交通问题、自身工作繁忙程度、参审意愿等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能够积极主动,或者在收到通知时愿意参加到具体案件审判之中的人数就更少了。这是导致我国陪审员专职化的重要原因。这种设计一方面导致陪审员的数量相对固定,人选范围相对缩小,从而违反了司法民主的制度目的,另一方面也使这些陪审员与“业余参审”的原始形象渐行渐远,参审数量与参审人数不尽如人意。为此,笔者建议废除任期制,坚持“随机抽取、一案一选”的原则,为陪审制真正的民主化、公开化奠定制度基础。

(3)赋予当事人陪审过程中广泛的选择权。当前,在是否适用陪审制的审判方式选择问题上,法院仍然是主导者与决定者。我们认为,这种绝对化、职权化的处理方式并不符合现代诉讼尊重与保护当事人主体性地位的基本原则。陪审虽然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等方面确有其优势,但在审判效率与效益、审判的专业化等方面也有其劣势。是否采取陪审制,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在程序运转、诉辩策略、法律解释等方面具有重要而直接的现实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将是否采取陪审制作为当事人的选择事项,将申请陪审作为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法院不应具有单方决定权。(www.xing528.com)

(4)建立合意邀请陪审员制度。当前,陪审员的选择也属于法院职权决定事项。实践中,一般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会打电话给陪审员询问其是否能够参加某一案件的审判工作。而这一陪审员的确定则主要由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如有专门性问题亟待解决而需专家陪审员)或者熟悉程度、某陪审员之前的参审积极程度、配合默契程度等考量确定。换句话说,主要由承办法官根据个人感觉确定人选。承办法官这一挑选合议庭成员的权力与做法对于合议制群策群力、互相制衡的目标构成了一定的妨碍,也妨碍了陪审制立法目的的实现。为此,在废除选任制与任期制之后,我们可以借鉴商事仲裁的做法,建立当事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检察院与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普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行政诉讼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合意选择陪审员的机制,以增强审判组织在当事人心中的公正性、权威性、可接受性。

(5)建立、健全法官的释明机制。陪审制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方面的功能与效果的发挥,需要职业法官的参与。法官在诉讼中应当积极做好释明与诉讼指挥工作,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释明采取陪审制的特点与规则,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基础;二是法官应当向陪审员释明诉讼程序及案件实体内容的要点与规范,帮助业余的陪审员了解案情并作出判断;三是法官作为审判长在指挥庭审过程时,应当克服法律职业习惯,如过多地适用法学概念、法教义学、法律逻辑等,而是始终为缺乏法律知识与审判技巧的陪审员考虑,将审判要点与目的以通俗化、平民化的方式呈现,以助于陪审员实质化参与审判。由此,不仅当事人可以适当地行使选择权,更好地了解合议庭的审判思路,回应合议庭的关切,陪审员也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与判断基础,更加实质性地参与审判过程,而不至于因对法律术语感到陌生、不解而形同被排除在庭审之外。

(6)建立更加科学的陪审员考评奖惩机制。要提升陪审员参审的效果,不仅需要从外部制度设计上为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提供程序便利与技术保障,更需要在其内心中提升参审的荣誉感,树立责任意识。为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周全的考评体系。这一体系应当实质化、客观化,摒弃以往由合议庭其他成员进行主观性、随意性打分的方法,而力求客观性的、可量化的测评方案与指标,如对其庭审发问次数与内容、合意发言内容与针对性、表决情况等进行记录与统计。结合此客观记录,我们对该陪审员的陪审情况进行评估,进而依据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奖惩,如对参审补贴的数额与比例予以调整,对故意违反常识而做出错误判断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