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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架构下的陪审制改革试点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4]河南、陕西两省法院则出现了第三种模式的人民陪审团路径探索。[25]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10年3月在全省全面推行,也有观点将其命名为人民观审团。

民事诉讼架构下的陪审制改革试点成果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周强院长在总结时指出,试点工作实现了“四个转变”,即: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试点中,各地法院围绕试点要求,探索多种手段,实现了选任理念由“方便”“好用”向“广泛”“随机”的转变,建立了分类随机抽选机制,在随机抽选系统中设置10件~30件不等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上限,防止出现“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问题,制定了关于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陪审操作规程。[24]

河南、陕西两省法院则出现了第三种模式的人民陪审团路径探索。[25]2009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10年3月在全省全面推行,也有观点将其命名为人民观审团。这一制度在人员遴选、独立性、参与程度、任期等方面均有所创新,但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质疑。[26]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时任主任徐家新同志去河南调研时亦指出,各试点法院要积极构建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常态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事实审”机制改革;要遵循“适度”“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探索采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理案件。[2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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