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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陪审制在实践中的异化: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陪审员选任上的“蒸馏”过程,又为之后履职的“专职化和常任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亦加剧了制度的职能异化。一些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固定在某个审判庭或合议庭之中,使其长期驻庭。以2012年为例,某中级人民法院的39位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2621件,其中,有3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分别为383件、499件和674件,合占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总数的59.4%,“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较为突出。

我国陪审制在实践中的异化: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陪审制在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方面等价值的实现取决于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正常功能的发挥,以实现预期的民众参与司法的目标。但在当前的实践中,陪审制的运用却有一定的异化现象。具体表现在:

(一)精英化

当前陪审员的挑选主要是选任制,由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法院审查、上级审核、常委会任命四大步骤组成。这一严格的选任要求使最终陪审员的人选更加精英化,而脱离了大众司法的初衷。

调查数据显示:河南全省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人员2583人,占38.2%;企事业单位人员1632人,占24.1%;科研院校人员226人,占3.3%;离退休人员296人,占4.4%;城市普通居民461人,占6.8%;进城务工人员32人,占0.4%;农村普通村民934,占13.8%;其他人员598人,占8.8%。地区分布:人民陪审员中城镇人口5067人,占74.9%;农村人口1695人,占25.1%。[13]各地普遍存在农民陪审员比例过低的现象。如广东省的3283名陪审员中,仅有174名农民,仅占5.3%;安徽省的1682名陪审员中,仅有82名农民,仅占5%;吉林省的2105名陪审员中,仅有85名农民,仅占4%。[14]

图7-4 河南省陪审员职业构成情况

图7-5 各地区陪审员户籍所在情况

公务员群体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被认为是社会群体中的精英群体,与法官相同。公务员比例过高与陪审制的大众化的初衷并不相符,也降低了陪审员的代表性,类似的情况还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人民陪审员选任上的“蒸馏”过程,又为之后履职的“专职化和常任化”奠定了基础,同时亦加剧了制度的职能异化。[15]

(二)专职化

陪审员本应当被随机挑选,兼职参加不特定个别案件的审理。但在实践中,因为选任的陪审员数量本身有限,导致部分陪审员因自身工作原因不愿意履行陪审职责,使得实际参与案件庭审的陪审员愈加集中。而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与普通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的压力,以及最高法院对陪审率的考核要求,会使得这些勤快的陪审员出镜率愈加提高,由兼职变成了专职。一些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固定在某个审判庭或合议庭之中,使其长期驻庭。[16]

人民陪审员的“专职化和常任化”在很多地方已呈明显趋势。例如,在湖南某法院有8名人民陪审员在2009年参审案件数量在100件以上,海南的一名“全国优秀人民陪审员”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陪审了近300个案件。[17]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这种现象较为普遍。以2012年为例,某中级人民法院的39位陪审员共参与案件审理2621件,其中,有3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分别为383件、499件和674件,合占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总数的59.4%,“长期驻庭”和“编外法官”现象较为突出。[18]

图7-6 某中院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www.xing528.com)

图7-7 2012年某中院陪审员参审案件占比情况

(三)专业化

业余的陪审员参加审判是缓解职业法官固定化思维的手段。人民陪审员应当具有自身特质,应当保持其“原生态”的评判标准和思维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的无知是一种“美德”。德国的陪审员基本上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培训机制,陪审员只须凭借朴素的民间思维和惯常的认知能力对案件作出裁断。[19]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有的法院基本上是套用法官培训的模式,把人民陪审员分批次安插在法官岗位培训班中进行培训。仅从对陪审员的培养机制上即可看出,法院在陪审制的落实方面并未能领会与尊重陪审制这一本质特点,反而是在用培养法官的方式培养陪审员,用管法官的方式管陪审员。

(四)空心化

司法审判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亦具有重要影响。行使如此重要的审判权,法官们战战兢兢,谨小慎微,但陪审员似乎并未有太大的心理负担,没有全身心投入其中。调研显示:在接到陪审通知后,几乎没有陪审员从庭审前就主动开始考虑如何参与审理案件;有63%的人从庭审阶段开始考虑;有25%的人从合议阶段才开始考虑;另外还有12%的人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案件的情况,在庭审和合议时仅仅应付了事。[20]这一现象的产生,部分原因是陪审员的自身责任心问题,部分原因是陪审员对案件不了解,缺乏法律知识而导致自信心不足。还有一种原因就是这些“编外法官”会因无从激发自身责任心而导致的倦怠。

图7-8 陪审员何时开始考虑案件

(五)空洞化

有学者对中国法院网“现在开庭”栏目直播的2010年刑事案例进行了实证统计。结果显示:在177件陪审案件的庭审过程中,98.31%的陪审员没有提问,69.49%的陪审员与法官没有交流。[21]而从合议的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也缺乏独立见解,在抽样调查的500起案件中,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时,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仅有4件,占0.8%;而发表的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有496件,比例高达99.2%。大部分案件的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未独立发表意见,只是简单地“同意承办人或审判长意见”,对疑难复杂的案件,陪审员更是基本不发言。[22]这种状况实际减损了诉讼合议制的纠错效果。

图7-9 陪审员参与合议意见发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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