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层面
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4年《宪法》第75条将陪审明确为一项宪法制度和司法基本原则。1975年《宪法》并未规定陪审制度,但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1978年《宪法》第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对于重大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1975年《宪法》的行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浓浓的时代痕迹,与1978年版的《宪法》的痛定思痛,拨乱反正有显著区别。历史发展到1982年,新《宪法》及其后的四次修正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司法公开仍然被规定在其中。两相对比,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陪审制与司法公开的不同态度,故有说法认为“文革”之后陪审制已经由宪法原则降格为一般的诉讼制度。
图7-1 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法院组织法层面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1983年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一审程序应实行陪审的要求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由此,陪审由一项强制性制度变成了选择性制度。
(三)专项决定层面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对于陪审制度相关的陪审范围、陪审员资格、陪审员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极大地促进了陪审制度的发展。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71.7%,比2006年提高了52%。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人民陪审员共计8.7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3.1万人,增长了约55%,总数已超过基层法院法官的1/2。[11]2014年,全国法院系统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2015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12](www.xing528.com)
图7-2 陪审员人数变化
图7-3 陪审率变化
(四)人民陪审员法层面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以及履职保障制度等事项,标志着陪审制新一轮的发展期的到来。
在经过了几年的起草、论证与征求意见之后,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陪审员法》)。其中明确指出,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明确了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该法还规定了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参审机制、合议庭组织形式、具体权利义务、奖惩等内容。201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陪审员法适用解释》)公布。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公布了《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励工作办法》。这一系列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人民陪审员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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