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早期形态为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众会议,如古罗马的 “库里亚民众会议”即履行司法职能。[1]现代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英国1215年《大宪章》就有“No free 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非经同侪之审判,或依习惯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的记载。一个普通农民,他的左邻右舍同乡之人,就是他的“peers”。[2]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了衡量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3]
时至今日,陪审员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往邻居的范围,许多国家均把陪审员的范围扩大到当地的一般公众,如美国有一种挑选陪审员的方式为从电话黄页中随机挑选。在美国,当事人,特别是刑事被告人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更是作为根本性权利被规定在其宪法中。《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对一切罪行的审判,除弹劾案之外,均应由陪审团作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剥夺公权罪之审判;第6条规定,刑事诉讼被告人(被控罪行法定最高刑为6个月以上者)享有由犯罪行为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之审判的权利;第7条规定,普通法上的诉讼,诉讼标的在20美元以上者,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每年平均有100万民众被邀请以陪审员的身份从事案件的审理活动;[4]每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总数有15万件~30万件之多;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采用的仍然主要是陪审团审判,由陪审团审理的侵权诉讼和刑事案件分别占进入审判案件的80%和60%。[5]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法上各国普遍建立了自己的民众参与司法制度。除了较早的英美国家及德国、法国之外,俄罗斯于1993年通过了英美式的陪审法,西班牙1995年通过了宪法建立陪审制,日本于2004年通过了裁判员制度,韩国于2008年建立了陪审制。韩国陪审制的做法是民众做出的事实判定,不具有拘束力,效力取决于法官,法官可以忽略陪审团做出的决定,但必须要说明理由。[6]这些陪审制度的设立与实践对于促进社会公开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些陪审员也成了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实践者与推动者。(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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