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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制裁判中的隐性因素在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8]所以,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逻辑说理,在说理中思考,在思考中不断校验、修正裁判决策中的隐性因素,使其正当化甚至显性化。

合理规制裁判中的隐性因素在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一)要求法官必须加强裁判说理

实践中,法官越是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和在裁判决策中渗入隐性因素,就越是不愿意在裁判时多进行说理,一方面是担心言多必失,说多错多,另一方面是觉得许多裁判理由不足向外人道也,想糊弄过去了事。这种裁判文书导致的后果是,让公众对判决产生一种系武断、草率作出之感,即使其判决结果正确,也容易招致非议和怀疑,同时也容易让法官丧失纠正其直觉和个人情感或者政治考量中的一些错误因素的机会。因为“司法意见最好可以理解为一种解说的努力:何以可能依据逻辑的、步步相扣的推理获得这一决定,哪怕它实际是依据直觉获得的。这制衡了容易出错的直觉推理,因为直觉推理的特点就是压缩了和说不清”。[68]所以,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加强逻辑说理,在说理中思考,在思考中不断校验、修正裁判决策中的隐性因素,使其正当化甚至显性化。

(二)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寻求隐性因素的正当性(www.xing528.com)

法官审判独立且必须对法律负责是各国法律普遍规定的司法原则,特别是在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依据法律进行裁判,既是法官为自己的决策寻求凭借的客观需要,也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裁判提供了标准,在司法体系内外之间架起了沟通和形成共识的桥梁。因此,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就是规则之治。隐性因素虽然在裁判决策中实际发挥作用,但其必须以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归依,借助法律解释的规则、法律技术手段和法律术语等,将一些存在冲突的价值判断问题、政治问题、个人偏好等都转化为法律问题。[69]比如,某个案件中存在对某些事实如何认定的公众意见,法官在考虑这些意见时认为很有道理,但不能直接依据这些公众意见作出判定,而必须寻找到相应的可以判定的法律依据,或者进行某种法律解释将上述公众意见嵌入其中。只有这样,作出的决策才是正当的(起码在形式上保证正当)。当然,无论法官的技术手段如何运用、纯熟与否,其都必须时刻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时刻保持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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