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完善合议制度及法官考核

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完善合议制度及法官考核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思路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形合实独”问题,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纯化合议制的适用,使“好钢用到刀刃上”,让一些真正有需要的案件归入合议庭审理,并完善评议规则和相应的考核制,确保合议制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落实。③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

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完善合议制度及法官考核

总体思路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形合实独”问题,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纯化合议制的适用,使“好钢用到刀刃上”,让一些真正有需要的案件归入合议庭审理,并完善评议规则和相应的考核制,确保合议制能在实践中得到真正落实。之所以如此考虑,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①有利于增加审判力量,提高审判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矛盾。②不会对案件审判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因为长期的审判实践已经表明,大量的案件在“形合实独”的情况下依然得到了妥善解决,说明即使在独任制下,这些案件仍然可以得到有效处理。而且,在审判生产力得到释放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抽出更多时间和精力研究疑难复杂案件,从而利于提升案件的整体审判质量。③符合当今世界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均出现了合议制适用范围不断缩减,而独任制则有不断扩大的趋势。”[66]比如,德国在200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极大地扩展了独任法官在一、二审程序中的运用;日本地方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除了控诉案件由合议制处理外,一审案件原则上都是由一名法官独任审判。[67]

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①将独任制扩大适用至普通程序,改变简易程序与独任制、普通程序与合议制一一对应的关系,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既可以使用独任制,也可以使用合议制。一审案件以独任制审理为原则,以合议制审理为例外,只有一些案情确实疑难复杂、发回重审或进行再审的案件才适用合议制;二审案件以合议制审理为原则,以独任制审理为例外,对一些案情相对简单、法律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可以考虑使用独任制。②完善评议规则。明确规定评议应当采取面对面方式进行,每位成员均应说明结论和阐释理由;评议要及时,原则上应一次进行完毕;评议一般应按照法官资历、职务为参照确定发言顺序,资历浅、职务低者顺序在先。③完善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明确合议庭所有成员对案件负责,各成员在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情况作为追究责任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将合议庭审结的案件计入每名成员的工作量,并将法官参与庭审和合议的情况作为其职责予以考察。(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