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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偏好与异议厌恶:民事诉讼中的隐性因素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面临可能产生信访风险的案件时,法官往往愿意将其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帮助决策以分担风险。法官的偏好还会影响少数意见发表这一行为本身。波斯纳法官将其称为“异议厌恶”现象,即多数法官都不喜欢发表异议意见,持多数意见的法官也不喜欢别的法官对其意见有异议。[56]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如果异议被提出,持多数意见的法官需要不厌其烦地修改裁判文书,以便躲过异议中的任何坚实打击。

法官偏好与异议厌恶:民事诉讼中的隐性因素

从理性的视角,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法官作为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感社会个体,自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个人本能的束缚。根据司法行为的经济学理论,法官也被视为理性、自利的效用最大者。作为法官效用函数变量的因素,主要包括收入、休闲、权力、名誉、自尊、工作本身的快乐(挑战性、激励性)以及从工作中寻求的其他满足。[53]法官对上述因素的偏好会很自然地渗透进法官的决策过程中。“在案件最终的决策过程中,法官通常会考虑自身的利益,哪种行为更利于自己的利益表达——比如展示才能、转移风险、少担责任——他就通常会倾向于这种行为。”[54]比如,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下,一些工作压力更轻、更愿意展示个人才能、更愿意寻求挑战的法官往往更愿意在裁判文书中详尽说理,更加充分展示决策思路。在面临可能产生信访风险的案件时,法官往往愿意将其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帮助决策以分担风险。此外,根据司法行为的态度理论,法官决策的一个重要变量是其政策偏好或态度。[55]这种政策偏好可能来自于其政治观点,也可能来自于本人的生活经历。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特别是一些涉及职业打假人起诉的案件中,不同法官基于不同的政策取向,对于同类型的案件是否适用三倍赔偿或者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适用十倍赔偿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案。

法官的偏好还会影响少数意见发表这一行为本身。波斯纳法官将其称为“异议厌恶”现象,即多数法官都不喜欢发表异议意见,持多数意见的法官也不喜欢别的法官对其意见有异议。[56]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方面,如果异议被提出,持多数意见的法官需要不厌其烦地修改裁判文书,以便躲过异议中的任何坚实打击。这会耗费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其对休闲的偏好不能满足,而且法官都不喜欢被批评,这也是其对名誉和自尊的偏好使然。另一方面,基于前述原因,持少数意见的法官担心,如果自己经常持异议,对自己的同僚是一种伤害,可能会引起同事关系的恶化甚至同僚的报复(比如同僚也以经常的异议来对待自己),这样会影响到自己对休闲、名誉、自尊等的偏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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