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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法官心证基本类型的中心议题-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法官心证进行类型化研究,主要取决于以下诸种因素:心证形成的规律性。从心证形成的一般规律来讲,在正式庭审之前,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及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及时形成初步临时性心证,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充分对抗,能使法官业已形成的初步性心证得到充分的检验和验证,使当中的疑惑、疑点逐步排除,为固定心证乃至最终确定心证提供必要的条件。

检视法官心证基本类型的中心议题-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

从司法逻辑上讲,判决形成的过程,也是心证形成的过程,同时也是心证公开的过程。“从审判实务过程观察,则为透过原告的请求原因,被告之抗辩,原告之再抗辩的过程,逐渐形成法官的心证,于法官形成完全的心证时,即终结言词辩论,而为终局判决。”[42]在判决形成的过程中,伴随着的是一个复杂的法官心证形成的逻辑过程。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是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辩论行为与法官心证的互动过程,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辩论行为直接影响、制约法官心证形成的内容;其二,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具有阶段性和渐进性,即法官心证的内容随着程序的阶段性而不断发生变化,反过来又在调整、促动当事人后续的主张、举证、辩论行为;其三,法官的心证具有多样性表征,这一特点实际上给裁判形成过程带来了某些不确定性。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官于审判过程中,将其当时所得初步之暂时心证适度向两造当事人公开,俾其知悉目前裁判的动向,适时的提出有利于己之事证,以使法官因其新事证变动其初步的暂时心证,避免当事人受突袭性之裁判。”[43]

法官心证形成过程是一个较为漫长、分阶段性且较为复杂的过程。按照阶段性的标准来划分,大致可以分为初步形成、基本形成、基本固定、最终形成或最终固定等形态。案情的复杂性以及程序发展的不确定等因素所决定,在上述四种形态相互之间的演绎过程中,当遇有新的信息或资料被吸收或介入时,心证的原有轨迹和形态会发生修正、调整、改变。这种变化既可能是小幅变化,也可能是大幅变化,甚至还会发生颠覆性的根本变化,因此还不断会出现反复循环状态。给心证带来变化的缘由,既可能是法官本人,也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还可能是其他法官,甚至还有可能是案外因素。可见,法官心证的多样性表征给裁判形成过程的确定性增添了许多变量,因此,对于法官心证进行类型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证意义。例如,将心证划分为临时性心证与终局性心证就有利于冲击和克服心证封闭主义和心证神秘主义思潮,因为无论是心证封闭主义者还是心证神秘主义者均仅仅承认推崇终局性心证而排斥心证的临时属性。如果承认心证的临时属性势必将不得不承认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享有要求法官公开其心证的权利,反之,如果仅仅承认心证的终局属性,将等同于否定当事人享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参与权,进而否定法官承担的心证公开义务。再如,将法官的心证分为庭审上的心证与庭审外的心证,将有助于人们思考如何防范与遏制审判实践中庭审外的心证排挤和替代庭审上的心证等错误倾向,从而为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机制完善寻找最佳的突破口和切入点,促进法官职业能力的提高,并提升当庭宣判的概率。

对法官心证进行类型化研究,有助于发现、识别和认识法官心证的内在规律,即从客观上的不同角度对法官心证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观察与检视,有助于克服那种仅从表面、直观、静态的角度看待法官心证问题,并采取简单、机械、片面的方式推行心证神秘主义的错误倾向。

对法官心证进行类型化研究,主要取决于以下诸种因素:

(1)心证形成的规律性。从心证形成的一般规律来讲,在正式庭审之前,法官经过庭前阅卷及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及时形成初步临时性心证,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的全面、充分对抗,能使法官业已形成的初步性心证得到充分的检验和验证,使当中的疑惑、疑点逐步排除,为固定心证乃至最终确定心证提供必要的条件。(www.xing528.com)

(2)心证形成的阶段性。法官心证形成的阶段性是由不同程序阶段的特定功能和设计意图所决定的。前一阶段的程序往往会成为后一阶段程序推进的前提,后一阶段程序的演进则以吸收前一阶段程序效果为动力源。心证的形成系以当事人的主张为起点,以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为焦点,并以心证公开后当事人相继发动的攻击与防御为节点。其中不排除有相互交替反复的过程。“在诉讼审理之各适当时点或阶段,法官晓谕当事人其就某待证事实之存否、已得何种内容之心证或作成何种判断(如:有关待证事实与证据方法关联性、调查某证据之必要或证明难易等事项之判断),始有助于当事人于各该时点、阶段认识、掌握争点为何、待证事实为何、应否提出相关事实或证据,实质参与事实之认定、审理过程。”[44]

(3)心证形成的复杂性。“对于正确的心证是一个复杂的意见形成过程的结果。”[45]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形成的心证,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历经一个错综复杂的过程,因此并非当庭就必然能够形成正确的心证。其难免会受到双方当事人辩论技巧、盘根错节的案情细节的误导,导致心证出现某些谬误、偏差,或者无法消除心证当中存在的种种疑点或不实之处,有时表现为不确定性的心证。对上述这些情形的出现,需要后续另行组织开庭审理,或者于庭后采取阅读庭审笔录、认真思考、不断反思、合议庭评议等方式,对当庭形成的心证进行补充、校验、补救与完善。其中,庭后阅卷有助于整理思路查明案件庭审中未决的疑点,以便补强心证,只有当庭后阅卷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时,才有必要再次开庭。

(4)心证形成的封闭性。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逻辑推理过程,但这一过程具有内在的封闭属性,外人无从观察与知晓,因此法官在庭审过程当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将这一过程公开,使当事人理解法官如何在综合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对待证事实形成内心确信的理由。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公开是公开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说到底就是公开法官在形成裁判过程当中的心证,以保障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诉讼防御权等程序性权利。恰如有学者所言:“国家不能在效率化的名义下,拒绝提供保护权利之服务或缩减服务的内容,进而使民事诉讼沦为无法利用的腐朽制度。”[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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