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心证,从狭义上而言,是指法官在事实认定时,在主观认识上所得确信的程度状况。从广义上来讲,是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所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者评价。这种意义的心证,根据民事审判所具有的相关特征来观察,可能包括法官的法律上见解在内,而并非仅指将其法律上认识判断或评价予以完全除外的情形。[1]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心证”这一概念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在通常意义上,它指的是,人们有目的地对于客观事物进行认识所产生的某种确信程度的反映。然而,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术语,在此所讲的“心证”专指法官在审判上就特定的认识对象所形成的认识结果的反映,它始终处于法官职务行为中的核心地位。
从对“心证”进行研究的角度,有学者认为,“心证”一词属于舶来品,在近代欧洲国家最早以“自由”一词作为修饰语组成“自由评估(衡量或权衡)”(libreevaluation,freieBeweiswürdigung,free evaluation)这一法律术语,而相对应的“自由心证”一语见诸法律,早期系由日文翻译而得,并且最早始现于我国清末的《民事诉讼律》。在解读上,心证有程度问题,与“说服”有关,但与评估(evaluation)一语不尽相同。[2]心证是一种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它体现的是一种人的内心确信,只不过这种内心确信所呈现的程度不同而已。
在此,我们所论及的“心证”专指法官的心证,而有观点则认为,“法感”是产生心证的基础和动因,并且这种“法感”是不可跨越的。[3]事实上,这种所谓的“法感”是法官在审判环境下所产生的一种条件反射,并由此所触发的职业生涯上的一种心灵感应。所谓法官的心证,是指法官在形成裁判过程中就诉讼请求的识别、争点的确定、证据的采信、待证事实的判断、法律的适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探求、研判所获得的某种程度的感知、认识、判断或见解。这种主观认识是一种心理状态,指的是某种程度上的确信。
法官的心证是其内心确信程度的反映。这一某种程度的确信可分为三种形态:①肯定性的确信;②否定性的确信;③肯定性与否定性处于平衡状态的确信。其中,肯定性的确信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确信,否定性的确信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确信,而肯定性与否定性处于平衡状态的确信在法律效果上往往被视为属于否定性确信的一种特别范畴。所谓某种程度的确信,从量化和等级的角度,大致可分为:其一,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其二,高度盖然性的确信;其三,盖然性占优的确信;其四,肯定性与否定性处于平衡状态的确信(亦称真伪不明状态下的确信);其五,盖然性较低的确信。
鉴于审判上存在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法官的心证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所谓狭义的心证仅限于法官在事实认定上所获得某种程度确信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广义上来讲,心证是指法官就系争事件所得或所形成的印象、认识、判断或者评价。(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广义的心证不应仅仅限于法官在事实认定上所获得的某种认识,还包括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法律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等认识、解读或判断。在学理上,如果仅仅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心证的内涵显然是不全面和不充分的。因为这种观念仅仅是从大陆法系三段论当中由小前提决定大前提而得出的一种假设性推论,即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从而对某一案件得出裁判的结果。“诉讼程序的进行过程也就是法官拟定司法判决的过程。” [4]事实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认识和判断的程序过程,这个过程既涉及证据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同时,作为某一诉讼上的争点,既可能涉及事实问题,也可能同时涉及法律问题,很难截然分开。这表明,现代司法程序的有机构成正在悄然打破人们在传统意义上的思维定势,可以说,广义上的心证代表着当今社会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走势。
有一种观点认为:“心证的概念来源于自由心证。”[5]但作为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6]在当代,尽管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随着旧时代早已走向了灭亡,但取而代之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已经进化和演变成为消除自由心证主义弊端的克星和工具。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从立法者的角度划定了司法者实行自由心证的范围,除了在英美法系证据制度当中大量存在以外,在大陆法系诉讼法典当中也不乏其存在的空间和领域。因此,即使在法定证据条件下,也存在心证问题。可见,在此所说的“心证”与法官的审理活动和裁判行为有关。
传统意义上的心证被认为是一种秘密心证,[7]而现代意义上的心证被定义为一种公开化的心证,借以担保产生心证条件和前提的正当性,以及心证形成过程的正确性、合理性。近年来,基于对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以及其他程序性权益的考虑,有关法官的心证以及心证的公开正逐渐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但在许多情况下都是从法院的阐明权或释明权角度作为切入点的,以便利于法院正确地行使诉讼指挥权,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
出于诉讼程序正义的考虑,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法官心证的最终形成是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条件下并且与双方进行过充分、必要交流后的一种必然结果。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条件下,当今审判实践当中的“秘密心证”和突袭性裁判现象还较为普遍,对司法的实质公开和裁判的正当性提出了严峻挑战,故应当充分认识到这种现象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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