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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庭审程序对媒体的公开机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庭审程序对社会的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民众的公开,还包括对媒体的公开,也就是允许媒体对庭审程序进行报道。一般而言,裁判形成过程对媒体的公开主要是通过记者旁听审判、记者采访司法人员、公开发表报道以及发表司法评论等方式进行,媒体通过这些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实际上源自于言论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因此,针对现阶段的情况,在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中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与监督是很有必要的。

民事诉讼中庭审程序对媒体的公开机制

庭审程序对社会的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民众的公开,还包括对媒体的公开,也就是允许媒体对庭审程序进行报道。这样不仅有利于媒体行使监督权,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庭审的规范化。相比于过去传统媒体的情况,现代媒体形式更加多元化,除了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现代媒体还包括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及成千上万的自媒体。所谓自媒体,是指“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一些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新闻的途径”。[90]简而言之,自媒体就是那些个人传播者用电子化手段,向不特定的人群传递媒体信息的方式。可见,自媒体虽然也被称为“媒体”,其运营的主体实际上却是自然人。因此,是否允许新媒体与自媒体参与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庭审程序,还值得商榷。

一般而言,裁判形成过程对媒体的公开主要是通过记者旁听审判、记者采访司法人员、公开发表报道以及发表司法评论等方式进行,媒体通过这些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实际上源自于言论出版自由与新闻自由。事实上,媒体与法制度的关系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一旦媒体与司法公开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到进一步规范,则无论是对司法活动来说,还是对媒体自身的发展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对于这一点,美国的媒体与司法制度之关系相对较为完善。在美国,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与第6条都赋予了新闻媒体参与法院审判的权利,即言论与出版的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剥夺的权利;其次,美国司法制度也将新闻媒体的权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其在报道的过程中保证审判能够公正地进行,不对审判形成不当的干扰;最后,美国的司法制度还要求媒体在裁判没有作出之前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也不得公布任何关于尚未审结的案件的信息,对违反以上规则的新闻媒体,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处罚。[91]从现实来看,美国媒体对裁判中的案件进行报道的模式也发展得十分成熟,而我国媒体与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却没有相应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定、约束。也正因如此,目前我国媒体对司法活动的促进作用也相当有限,在部分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审理中,媒体与司法甚至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紧张关系,形成了新闻审判、媒体审判的不当现象,从而导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在传统媒体和我国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将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也纳入其中可以对审判活动予以报道的媒体范围内显然操之过急。就以微博与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来说,要在其平台上建立用户、注册账号并发表评论往往易如反掌,对于这些用户的建立,新媒体平台无需对其进行审查。大多数平台只需要通过一个虚拟邮箱就可以完成用户注册,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新媒体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以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就热点新闻与社会焦点问题而言,社会公众在微博与微信上对这些事件的关注度与发表评论的数量明显高于那些传统媒体。可见,在网络门槛越来越低的当今社会,如果赋予这些新兴的媒体平台与自媒体同传统媒体同样的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参与权与报道权,显然可能会导致某些没有资质的传媒主体对裁判进行失实报道,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网络审判,从而加剧媒体审判的风险。因此,针对现阶段的情况,在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中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参与与监督是很有必要的。该制度应该包括明确媒体对司法裁判活动的新闻报道权限,并且明确哪些类型的媒体与平台有报道审判活动的权限。另外,该制度还应包括在审判过程中媒体进行报道时应遵循的规则,以及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以防止形成媒体对司法活动不当干扰与影响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前媒体对裁判过程参与和报道模式混乱的现状。

[1][美]Robert J.Sternberg:《认知心理学》(第3版),杨炳钧、陈燕、邹枝玲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6~57页。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1页。

[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比较视野中的法律程序》,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

[5][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页。

[6][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7]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页。

[8]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123页。

[9][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6页。

[10][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1]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155页。

[12]Jerome Frank,Law and the Modern Mind,Gloucester:Peter Smith,1970,pp.x~xi,转引自丌同惠:“‘事实怀疑论’的背景、类型与矫正策略——兼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载《法学》2013年第3期。

[1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5~174页。

[14]参见刘星:“司法决疑与‘故事文学’利用——以《威尼斯商人》为样本”,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1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80页。

[16][英]Adrian A.S.Zuckerman:“法律、事实抑或司法”,吴小军译,载《研究生法学》2004年第3期。

[17][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18]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8页。

[19][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20]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169页。

[21]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22]参见毕玉谦:“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二”,载《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

[2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77页。

[24][美]美克杜格尔:“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作用”,载《美国密西西比法律杂志》1940年第20期,转引自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2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90页。

[26]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6~247页。

[27]该部分关于三个步骤的概念参考了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14~216页。

[2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2~163页。

[29][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30]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页。

[31]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8页。

[32]樊崇义主编:《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33][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34]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3页。

[35][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36][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37]See Kenneth Dowler,“Media Consumption and Public Attitudes towards Crime and Justic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ear of Crime,Punitive Attitudes,and Perceived Police Effectiveness”,Journal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Popular Culture,Vol.10,No.2,2003,page 109~126,转引自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38]参见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39]杨秀清:《民事裁判过程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6页。

[40]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41]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7页。

[42][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杨百揆、刘庸安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43]See Amy L.Baylor,“A Three-Componet Conception Of Intuition:Immediacy,Sensing Relationships,and Reason”,New Ideas in Psychol,Vol.15,No.2 (August 1997),page 186,转引自李安:“司法过程的直觉及其偏差控制”,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44][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9页。

[45]案例参见陈林林:“直觉在疑案裁判中的功能”,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www.xing528.com)

[46][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7页。

[47][美]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页。

[4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9页。

[4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08页。

[50]孙之智:“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学院报》2004年1月29日。

[51]刘燕:“案件事实,还是叙事修辞?——崔英杰案的再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52]刘燕:“案件事实,还是叙事修辞?——崔英杰案的再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53]刘星:“司法决疑与‘故事文学’利用——以《威尼斯商人》为样本”,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54]季卫东:“中国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5]参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法律哲学》(第2版),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228页。

[56]杨小军:“法治中国视域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载《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

[57]2013年浙江省法院司法公开数据来源,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2013年度)阶段性分析报告》。

[5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59]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3页。

[60]分类参见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61]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

[62]江必新、程琥:“司法程序公开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

[63]评价举例引自2013年12月何帆在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新闻发布会暨司法公开研讨会上的发言稿。

[64]参见“习近平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稿”,载http://cpc.people.com.cn/n/2014/0109/c64094-24065903.html?ol4f,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65]黄松有:“事实认定权:模式的选择与建构”,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66]廖中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7]参见许可:“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法上的新进展”,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3期。

[68]参见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6~47页。

[69]刘治斌:“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

[70][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71]张卫平:“事实探知:绝对化倾向及其消解——对一种民事审判理念的自省”,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7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

[73]Henry Campbell Black,M.A.Black's Law Dictionary,6th Edition,St.Paul,Minn,West Publishing Co,1990.

[74][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14页。

[75]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76]参见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

[77][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0页。

[78]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88页。

[79]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104页。

[80]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418页。

[81]参见梁治平:“用文化来阐明法律”,载《法制日报》2015年4月22日。

[82]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载《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3期。

[83][美]爱德华·泰勒:《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语言、艺术和习俗发展之研究》,连树声译,上海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84]参见[美]亚伯拉罕·艾德尔、伊丽莎白·弗罗尔:“关于法文化概念的思考”,梁治平译,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Z1期。

[85][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6]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1页。

[87]吴丙新:“法律漏洞的语境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88][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9]See Stacy R.Obenhaus,“Some Practical Suggestions for Dealing With the Presumed Findings Rules in Texas Civil Procedure”,The Appellate Advocate,Vol.16,Issue 4A (Spring 2004),page 5~9.

[90]王文军:“法治新闻报道的传播学分析”,载《法学》2011年第9期。

[9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司法审判与新闻监督”,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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