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与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与录播。同时,其还规定了不得进行直播与录播的案件范围,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直播、录播的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明确提出不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与行政案件和其他不宜直播与录播的案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该规定的出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庭审直播与录播公开虽然已经越来越普遍,但许多庭审直播公开的方式并不统一、稍显混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庭审的直播形式除了通过电视直播与通过电台直播以外,使用最多的是网络直播。其中,微博直播成了庭审直播中最为新兴的方式,我国相当一部分法院已经对微博直播进行了尝试,更有一部分法院将微博直播当作庭审直播的主要方式。然而,微博直播在带来庭审直播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首先,微博直播的方式很不规范。对于微博直播,有的法院采用图片配合文字的方式进行直播,有的法院采用短视频的方式进行直播,还有一些法院仅仅采用文字方式进行直播;还有一些法院存在庭审直播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对于庭审的实际情况没有完全呈现,所谓的庭审直播只是对庭审中部分情况予以公开,使得庭审直播片段化。因此,对于在微博这类平台上进行的庭审公开,还是应该采取相对规范统一的方式,或建立相应的微博公开的具体制度,以规制微博公开的方式与方法。另一方面,对于不进行直播与录播的案件,可以增加一类普通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直播或者录播的案件类型。因为一旦对案件进行直播、录播,该案件双方当事人就会随着庭审的直播与录播曝光于社会公众的视野。因此,对于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很高的案件,应该赋予案件当事人申请自己的案件可以不被录播与直播的权利,在不影响司法制度正常运行情况下应当尽量满足案件当事人的需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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