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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进展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到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六项规定》,我国才首次全面、集中地关注到了司法公开的问题。该规定首次集中性地提出并划分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这六个方面的司法公开。从这些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明显地看出,对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晰的概念。因此,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需要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完全未涉及。

我国民事诉讼下的司法公开进展

(一)关于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立法现状

1.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相关指导性文件规定

通过对以往关于司法公开的指导性文件的梳理,我们不难看出,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司法公开的重心与力度放在裁判文书的公开与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庭审公开这两大领域,而裁判形成过程中其他的重要环节的公开不仅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甚至几乎未被提及。如若要真正研究裁判形成过程的司法公开并使之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首先要分析有关司法公开的现有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从而以现有法律文本分析为基础去探寻关于裁判形成过程方面的立法不足。

关于审判活动的公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立法规定相对较少且零散的问题,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五年改革纲要文件中有少数零星的规定。直到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六项规定》,我国才首次全面、集中地关注到了司法公开的问题。《六项规定》提出要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以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该规定首次集中性地提出并划分了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以及审务公开这六个方面的司法公开。而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公开,在这六个大公开的内容中,《六项规定》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路径:要公开立案信息、及时使得当事人知悉立案的情况;要建立有序开放的旁听与报道规则,可以通过直播与视频等方式公开庭审过程;对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等。通过对该《六项规定》提出的公开路径进行分析,不难看出,直至2009年,对于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还仅仅停留在对程序本身的公开上,而且对于具体公开的方式也没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六项规定》将审判过程公开的重点放在了立案公开之上,同时提出“可以”公开庭审过程,并未要求庭审必须公开。从这些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明显地看出,对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晰的概念。

令人欣慰的是,对于审判流程公开的重视在4年之后的2013年得到了突飞猛进式的发展。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三大平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这三大平台的建设。《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在第二部分“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中部署了整个审判流程公开中需要具体公开的环节与信息,其中包括法院具体信息、审判委员会与法官的具体信息、整体案件流程的具体构成信息以及其他文件信息等。另外,《三大平台建设意见》还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对庭审活动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做到“每庭必录”与集中长期保存。同时,《三大平台建设意见》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为此,《三大平台建设意见》鼓励人民法院以微博、音视频、图文等新方式公开庭审过程以及推进诉讼中的档案电子化工程,以提高效率、便利当事人。最后,《三大平台建设意见》还总结性地提到,要完善硬件设施和技术条件,以保障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建设。显然,《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对于审判流程中需要公开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将人民法院除了关于审判组织以外的许多文件信息也纳入了司法公开的范围,相比于2009年的《六项规定》,《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已经在信息公开的力度上有所进步。但除此之外,《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对于裁判流程公开最大的“亮点”在于要求人民法院以“每庭必录”的原则来进行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但事实上,这里的“每庭必录”并不代表“每庭必录并公开”,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这些记录。另外,《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对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庭审音像记录的处理方式并未给予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当事人依申请公开庭审过程的权利。当然,2013年的《三大平台建设意见》还是有许多创新之处的。由于微博这种新媒体在社会上受到的广泛青睐以及其自身的便捷性,《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创新式地鼓励人民法院以这种新形式展开对庭审活动的图片或者文字直播,增加了一种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审判活动的途径。与此同时,《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也首次明确了司法公开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硬件设施以及技术条件的支持,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意识到了在司法公开这个巨大的工程中科技力量的重要性。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需要公开的内容仍没有显著的认知进展,仍停留在认为“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等同于庭审公开”的观念之下。因此,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需要公开的内容实际上完全未涉及。

此后,2014年12月,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重大问题决定》)。该决定在其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着力强调了司法公正对于法治的重要作用,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特别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同时要切实推进审判公开的进程。可以看出,相比于之前的《六项规定》与《三大平台建设意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重大问题决定》虽然再次着重强调了要推进司法体制的阳光化、透明化进程,但是,仍然只是统筹规划了司法公开活动的整体方向,并未进一步作出任何细节内容的规定。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重大问题决定》的导向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纲要》迅速出台,并在“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再次强调了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重要性与迫切性,重申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同时,《四五纲要》在“如何构建阳光司法机制”这一栏下再度强调了完善庭审公开的制度与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与执行公开平台的要求。其中,对于如何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四五纲要》提出要建立庭审公告与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设立媒体旁听席等;对于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的具体措施,则规定推动全国法院政务网站建设,以及全国法院统一的诉讼公告网上办理平台和诉讼公告网站的建设。除此之外,《四五纲要》还顺应了大数据时代的要求,提出要建立审判信息数据及时汇总和即时更新机制并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另外,该纲要再次重申了建设诉讼档案电子化的进程的重要性,同时指出公开流程信息要达到使当事人可以在线获取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的目标。总之,《四五纲要》作为最新五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标,相比于之前其他的指导性文件对于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规定明显更为细致,首次提出了要使得当事人能够在裁判形成的每个节点都能及时得到案件信息的要求。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认识到了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具体环节可能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另一个方面,《四五纲要》首次提出了要建设法院政务网站,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司法公开的对象应该进一步扩大到政务上的公开。这些规定相对于之前关于司法公开的文件规定来说已经有了巨大的飞跃。但遗憾的是,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到底如何公开,该纲要仍未进一步说明。

2.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民事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规定不仅非常少,而且对于公开的范围也仅仅停留于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庭审公开的规定。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除了这一条对于庭审公开的规定以外,再无其他有关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规定。(www.xing528.com)

《民事证据规定》第85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不仅对审判人员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还要求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探究该规定所蕴含的诉讼理念,不难看出,该规定确立了一种对裁判者在形成裁判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公开的理念。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裁判者在处理事实、证据问题或者法律问题时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因而这种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与结果应当公开,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这显然是司法公开真正从形式公开迈向实质公开的第一步。另外,《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规定非常少,但就其所规定的内容而言,与前文分析的最高人民法院《六项规定》《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以及《四五纲要》所规定的内容还是存在较大区别。其核心在于将裁判者在证据证明力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与结果纳入了司法公开的对象范围。尽管如此,现行立法关于裁判形成过程的公开还远远不够,对于裁判形成过程中裁判者如何进行事实、证据与法律问题处理的公开,应当成为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

(二)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司法实践现状

鉴于现行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均将司法公开的主要关注点放在了裁判文书的公开以及立案、庭审与执行三大环节的公开,加之学术界关于司法公开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即使关于证据证明力方面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也主要是关于证据证明力及其规则本身的研究,而以裁判形成过程的司法公开为视角对裁判者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研究也几乎是一片空白。受此影响,在现行司法实践中,随着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三大平台建设意见》与《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出台,深化司法公开成了法院系统的工作重心,尤其是裁判文书的司法公开更是成了重中之重。顷刻间,举国上下的法院都开始进行轰轰烈烈的裁判文书公开,几乎把所有关于司法改革的愿景都倾注在裁判文书公开这一个环节之上。在这股司法公开的浪潮中,全国几千个法院中的大部分法院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并将那些“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上传到了网络空间。

对于这场司法公开活动是如何进行的,究竟取得怎样的实效,本章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浙江阳光司法指数课题组”对浙江省司法公开情况进行调查与分析得出的《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2013年度)阶段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阳光司法分析报告》)为样本,对浙江省2013年度司法公开的情况以观察司法公开中裁判形成过程公开这一内容在地方法院的实践情况为视角作简单分析。

《阳光司法分析报告》对浙江省司法公开的实践调查主要集中在对“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及“执行公开”三个方面。其中对“裁判文书公开”与“执行公开”的调查与分析占据了整个报告比重的70%左右,对于裁判形成过程当中的司法公开,仅停留在对立案以及庭审公开两方面。《阳光司法分析报告》指出,在立案方面,浙江省91.7%的中级人民法院与96.7%的基层法院的接待大厅均配置有自助查询设备,仅有4个法院没有该配置。同时,全省103家法院中有98.1%的法院在立案接待大厅设有完整的纸质版诉讼指南,有50.5%的法院门户网站的电子版诉讼指南较为完整。此外,浙江省97.1%的法院设有对立案信息查询的内部系统,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立案信息与进度。在开庭信息的公开上,根据《阳光司法分析报告》的统计,浙江省各级法院对开庭信息的公开基本上都能通过多种渠道实施。其中,103个法院内只有1个法院没有在开庭当日在法院公告栏与电子显示屏上公示开庭公告;公示开庭信息的其中一部分法院还在法院外部面向街道处设置了醒目的电子屏幕滚动公示即将开庭的案件信息,开庭公告公开率达到了99%以上。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法院通过微博、博客等新媒体方式发布开庭公告。在庭审公开上,《阳光司法分析报告》并没有涉及何种情形应否公开的问题,只是对庭审的录像率进行了调查,得出浙江省法院有庭审录像设备的法院是100%,但在实践中,这些法院并不是对每个案件的审理均会予以录像保存。在浙江省的这103个法院中,有4个法院的庭审录像率(庭审录像的案件占所有开庭案件之比)是100%,有97个法院庭审的录像率超过70%,有57个法院庭审的录像率超过90%。[57]从《阳光司法分析报告》调查所得数据来看,浙江省的司法公开涉及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内容仍然只是立案公开与庭审公开,而庭审信息的公开主要是对案件信息的提前公示,虽然《阳光司法分析报告》显示法院庭审录像率较高,均超过70%,其中有4个法院的庭审录像率为100%,然而,即使庭审录像公开,其实质上也仍然是庭审公开。因此,从浙江省法院关于推行司法公开的实践可以看出,法院对裁判形成过程公开的认知仍旧停留在对庭审程序本身的公开上,这显然是不足够的。

一个案件从进入诉讼到作出裁判,立案、开庭等环节只不过是整个诉讼进程中的不同程序阶段,立案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起诉权的行使,而庭审公开有利于促进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落实,便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裁判的正当形成。但是,就裁判的形成而言,庭审程序也只是对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问题进行审理以及就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问题听取当事人辩论意见的程序,而真正影响裁判结果的乃是裁判形成的各个环节。如前文所述,裁判者首先要获得包括诉讼对象与证据材料在内的案件事实,然后判断筛选并认定事实,最后以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发现、选择或者续造法律作出裁判。由此可见,真正影响裁判形成的程序环节并非是庭审程序,而是庭审前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然而,现有的司法公开却恰恰忽略了这些真正能够影响裁判形成的重要环节,而将注意力都放在了作为程序依托的庭审程序上,这显然是不够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本身不需要公开,正如程序本位主义所宣称的那样,只有程序正义才能带来真正的实质正义,而是说,除了庭审公开之外,还应该将真正影响裁判形成,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解决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处理环节予以公开,以真正实现司法公开的目的。当然,要将裁判形成过程予以公开,不仅要受前文所分析的各种因素的影响,还要受社会环境的制约与本土资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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