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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下裁判形成公开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裁判形成过程不仅与程序正义理论在法理上一脉相承,同时,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也是程序正义理论具体内涵的体现。因此,公开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为保障程序得以公平公正进行的最佳手段,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正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民事诉讼下裁判形成公开的必要性

(一)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程序正义”这一概念发源于英国法,以“正当程序”为理念背景而产生,是指除却考虑实体正义之外,还需考虑程序自身存在的理由和区分程序合乎正义与否[29],因此,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是民事诉讼价值之体现。过去,我国因为历史社会环境等原因,在“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民事诉讼自身的价值被忽略。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民事诉讼的发展,民事诉讼自身的价值日益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为此,工具主义程序理论也逐渐被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所取代,程序本位主义所要求体现的程序正义也在诉讼活动中越来越被重视。公开裁判形成过程不仅与程序正义理论在法理上一脉相承,同时,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也是程序正义理论具体内涵的体现。

受英国光荣革命的启发,程序正义理论首先由洛克在建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中逐步发展,随后在美国政治法律上得到运用,继而成为其法律的重要理论之一。因受到英国传统的保障民权这一观点的深厚影响,程序正义理论主要包含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两方面的内涵。自然正义原则主要约束裁判者,要求裁判者在诉讼中不得偏袒、不得作出带有偏见的举动、不得对诉讼结果存在特定的利益等[30]——这些要求实际上表现出了这样一种价值:裁判者与裁判结果以及整个裁判的所有程序都不能有利害关系和偏见,如若不然,则裁判者会被视为缺乏自然正义。而对裁判形成过程中具体环节的公开,可以使当事人更为及时地知晓案件的相关情况,尽早对裁判者或者案件相关人员是否秉承自然正义的理念、是否具有偏见等情况作出判断,从而获得相应的救济,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程序正义原则之所以会对裁判者提出应保持中立性的要求,也是因为对于需要定纷止争的民商事诉讼来说,裁判者的中立性实际上是裁判得以正常作出的基石,而在判断裁判者是否有失偏颇时,通过公开相应的程序这种方式显然是较为适合与及时的。当然,程序正义除了具有自然正义的内涵之外,还蕴含着正当程序理论的思想。正当程序这一概念萌发于爱德华三世时颁布的伦敦自由律。该律书首次提出:任何人不论身份和地位,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流放、处死、没收财产或者剥夺其继承权[31]——而这一正当程序的理论,也成为日后许多国家在制定诉讼法时所参考的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正当程序这一原则虽然在字面上看似明确了以符合法律程序为首要目的的要求,但在其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又被逐步加入了更深层次的要求。20世纪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根据正当程序的理论引申出了实质性正当程序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哪怕立法时的程序是正当合理的,也不能排除产生不正当、不合理法律的可能性,当法律的实质性内容有违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目的时,法院就有必要对立法的内容进行审查。[32]据此可以看出,正当程序理论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与修正。因此,公开裁判形成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作为保障程序得以公平公正进行的最佳手段,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可见,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显然对实现程序正义颇有益处。因为程序正当的要义之一是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使当事人充分知晓解决其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裁判是如何形成的。正如谷口安平认为:“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的程序参与时,如果他们不考虑参加后能做什么,或者参加后应该做些什么,那么这里的程序正义就会成为没有实际意义的口号。”[33]换言之,当事人只有参与诉讼程序,充分利用自己在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享有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诉求,程序正义在个案诉讼中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而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正是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是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之保障(www.xing528.com)

不同的社会环境对民事诉讼有着不同的需要,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不同时期也就产生了不同的学说,其中较为主流的学说包括权利保护说、秩序维护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与多元说。权利保护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以解决禁止当事人进行私力救济产生的相应问题。秩序维护说则认为,民事诉讼存在的意义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而这种制度又是由国家所建立的,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国家实体法所建立的秩序能够正常运转。纠纷解决说顾名思义即是认为民事诉讼的存在意义即是为了解决民商事纠纷,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显然应是纠纷解决。而程序保障说则从程序正义的相关理论出发,认为民事诉讼的正当与否要看程序是否正当,只有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才有赖以存在的意义,因此,民事诉讼程序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多元说的观点融合了以上学说的特点,认为民事诉讼应该保护当事人之权利、保障程序之正当,并通过解决纠纷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34]而正当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说存在颇多争议时,新堂幸司却提出了另一种观点。他认为:讨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能使之发挥实际作用、产生实际意义,民事诉讼制度应该以实现这种最高价值作为解释论以及立法论的指向标。[35]根据这种思想我们不难发现,以上几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都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追求唯一化了,但在实践中,要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抽象为唯一性的一种追求显然是不可能的。据此,高桥宏志在研究了新堂幸司的学说后,进一步对其思想总结道:“如果欲让具体性法解释与权利保护、司法秩序维护、纠纷解决的价值三者中任何一者进行连接,那么都可以进行这种结合,无论从哪一个价值出发都可以对法解释作出论证,因此这些价值并不是直接规定具体性解释论进而可以使该解释论获得正当化的根据。”[36]在此,且不论民事诉讼目的之争是否必要,民事诉讼目的无用论是否正确,但起码,新堂教授的理论为研究民事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新堂教授这一理论的重心在于,其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一种理论体系之所以有存在的必要,是因为这种理论体系为民事诉讼实现其最高价值指引了方向,如若这种方向的指引不是唯一的,则这种理论也没有能力排斥其他的学说而独占鳌头。这就意味着——换个角度来看——如果说有一种具体的制度,其不论从权利保护角度、秩序维护角度抑或是纠纷解决的角度来看,都能够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可以与这三种学说中的任何一个进行连接,还能同时从这三个角度出发去解释立法、论证立法,那么,这样一种制度显然具有获得正当化的理由。而反观公开裁判的形成过程,不论从何种角度来说,其对实现民事诉讼最高价值都是有益的:在权利保护说的视野下,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有助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因为民事诉讼作为对当事人权利予以司法保护的最后一道救济机制,公开裁判形成过程能够使得民事诉讼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如果秩序维护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则公开裁判形成过程有助于诉讼中的当事人在一个统一的程序下有序进行,因为公开裁判的形成有利于民事诉讼监督体系之发展与完善,最终达到保障实体法实施与秩序维护的目的。而对于纠纷解决说来讲,公开裁判的形成过程无疑有利于其诉讼目的的实现,因为一旦要求公开裁判的形成过程,便有利于促使原本可能不为当事人所知的程序更加清晰地呈现在当事人面前,使当事人能够相对及时地知晓诉讼程序是否正义,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可见,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种主要学说都能通过公开裁判形成过程这一制度的设定来实现。因此,不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自身有用与否,公开裁判形成过程这一制度显然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最高价值,从而使得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加完善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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