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45]审判公开作为一项司法原则,无论是采用旁听、媒体介入还是庭审直播形式,均是在公开形式上发生的变化,这种形式上变化的价值体现在公开的透明度和给予公众参与和监督庭审的机会,而庭审实质公开的价值在于:通过庭审中法官心证的公开,使当事人和公众真正感受到法官在庭审中审判的公正性。
(一)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提高
如果说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其心证形成的过程是对法官的一种挑战,那么在庭审直播形式下公开则更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挑战。庭审中法官心证的形成是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并且与双方进行过充分、有效交流后的一种必然结果。[46]公开这种结果以及形成结果的过程表现的形式是法官在庭审中的释明以及对事实和证据的阶段性确认,是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体现。首先,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是对话,而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对抗,二者之间的区别不应混淆。也就是说,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不能参与到双方之间的对抗和辩论;其次,法官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还要不断积累审判经验、丰富的社会知识以及对社会现象的深层次分析;最后,要具备风险预判与防控的能力。在面对庭审中的突发事件以及外界舆论的压力时,法官不仅能够做到预防和评估,也能在面临问题时理性应对。因此,在庭审公开范围越来越广的形势下,法官必然在法律知识、社会经验、应急处理、舆论的预测分析以及各种价值之间的把握和平衡等方面得到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会不断提高。
(二)法官应保持实质中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诉讼原则确定了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仅要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而且要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今,法官持中立原则已在世界各国得到普遍的认同并深入人心,同时也是现代的法治国家所要普遍遵守的一项基本的法治理念。[47]如何体现法官的中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体现在对法官在庭审中通过语言、表情或行为的要求,法官在聆听各方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法庭辩论时,要保持理性的、不偏不倚的态度,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这是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平的第一判断。因此在实践中法官经常被冠以谨言慎行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汉娜·阿伦茨的裁判理论认为,法官作为裁判者不是演员,而是观众。[48]其含义即指法官应作为旁观者,而不应参与其中。也有观点认为,判断本身即具有双重维度:行动者视角与旁观者视角。[49]笔者认为,汉娜·阿伦茨的观点是20世纪辩论主义时期的产物和理论,在当下两大法系由辩论主义走向协同主义的诉讼制度发展中,将法官视为一名旁观者,将追求形式公平视为法官中立性体现,已经不再是民事诉讼中的主流思维模式。例如,在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诉讼中,抑或在一方当事人未聘请代理人,自己又不懂诉讼规则时,法官消极被动保持中立的立场并不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构建公平。因为在双方法律知识不对等的情形下,法官形式上保持中立无法给予双方形成平等对话的平台。因此,庭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是要求法官以一种实质上的公正立场来驾驭庭审,出现在当事人及民众面前。在我国,因为没有强制代理制度,许多民事案件的庭审没有代理律师的参与。在这种情形下,法官的中立性不易体现为消极被动,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以实现实质中立。(https://www.xing528.com)
(三)提高当事人及公众的认同
裁判的理性和正确性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认同来确定的。[50]而裁判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前提是法庭应确保案件得到了充分的辩论。这是裁判获得正当性的基础,即法官心证的形成是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条件下并且与双方进行过充分、必要交流后的一种必然结果[51]。如果法庭上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相互辩论,没有法官的参与和互动,由于当事人不知悉法官对其证据以及陈述如何认识。是否有误解或理解的偏差,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等情形,从而对自己的辩论缺乏正确认知。这样的法庭辩论看似是充分的,但实质上却是欠缺的。这导致裁判结果一旦对自己不利,当事人不仅会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且会因为裁判理由的后置性而进行上诉或申请再审。因此,没有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整个庭审过程看似是公开的,但实质上却是封闭的。
法院历来重视社会对其裁决的自愿遵守,以及如何影响他们在社会中的作用。[52]民众的自愿遵守需以司法获得社会认同为前提,而获得社会认同必须是建立在民众与司法的信任关系基础之上的。美国在一项对民众与司法信任关系的调查中发现,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陪审员的经验,对法院系统有很强的了解,对政府机构的基本信任就会比较高,在与法院的关系中也会表现出较高级别的信任关系。[53]因此,司法的自我阐释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宣教和指引作用。当然,司法并不能总是迎合大众观点,在接受舆论监督时,要“听取”民意而不能“听从”民意,更不能被民意所“绑架”。[54]但归根结底,法院在坚持自己价值观的同时,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即使勉强,也要要求公众承认法院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55]
笔者认为,我国庭审公开制度改革的重心,不应仅仅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而应该是实质的公开。人们以为直播是最为直观与切实的监督方式,却忽略了直播本身无法解决或者无需直播便可以解决的问题。[56]如何使庭审公开更有效,不仅需要诉讼程序公开透明,更重要的是实质上裁判的依据公正、透明,取决于在庭审中法官合理、合法地运用其庭审指挥权,引导诉讼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有序对抗,[57]并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进行总结,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进行说明,对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作出分析。如此便可使当事人对案件的预判力提高,使庭审公开达到实质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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