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审直播效果的深层分析
以庭审直播的方式进行庭审公开,从效果上可以分为三层。第一,达到庭审程序规范化,即审判庭的设置符合要求,审判人员、书记员的装束和言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庭审规则。对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在庭审直播的公开方式下,参与庭审的言行举止也应相对规范。第二,增强程序公正性。庭审是各方当事人公平竞技的场域,法官保持中立尤为重要。因此,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庭审的重要功能,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比如,给予各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以及充分辩论的机会、保障当事人证据的提交并进行质证的权利,以及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义务的要求等。从上述两层含义来看,庭审公开的目的体现的是规范法官言行的程序性效果。如果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希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继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庭审直播实现第三层效果,即庭审内容的实质化公开。
(二)庭审公开实质化的内涵
审判是国家赋予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并给予裁决的专门活动。审理是裁决的形成过程,裁决是审理的法定结果,审判的过程实质是裁决形成的过程。可以说,审判权是审理权与裁决权的合称。刑事案件的庭审实质化,是指从刑事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应以审判为中心,避免审判的空洞化、形式化、律师辩论的形式化,以及公民参与的形式化。而对于民事审判来说,庭审实质化是指:第一,裁判基础形成于法庭之上,不能以庭审以外的因素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不仅仅是辩论主义的核心,也是防止裁判突袭的最佳方式;第二,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不能在庭审之前形成裁决结果。[42]庭审实质化可以避免先判后审的形式主义。第三,公开庭审过程,实质上是公开裁决形成的过程,因此,仅仅公开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公开法官在庭审中的态度,既不易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也无法达到庭审公开的实质效果。对法院的信任不仅取决于与法院打交道的经验类型,而且还取决于人们对案件处理和裁决方式的印象。[43]庭审实质化公开让当事人感受到实质上的公正,以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并对司法产生信赖。
(三) 庭审实质化公开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的公开(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上法官居于中立的立场,按照庭审的程式,指挥着庭审的流程和方向,当事人在法官的引导下在法庭上进行事实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但是,法官的认证并未在法庭上公开,且对于法官是否必须在法庭上认证,法律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基于各自经验和认知能力形成带有个体经验性的审判方法,更因无需公开而在案件的审理和认定上根据各自的经验和认知能力形成个体的经验和做法,长期以来对审判质量、司法权威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这也成了制约法院审判质效的“瓶颈”。笔者认为,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是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完美的庭审公开不只是诉辩双方对抗过程的公开,还应当包括法官心证和裁判过程的公开。让当事人及公众能够看到法官在庭审中心证形成的过程无疑是提高民众关注庭审的有效方法。
庭审实质内容的公开,即是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其心证形成的过程。按照审理程序可以细化为:诉讼请求的释明和确认、争点的剥离与归纳、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待证事实与要件事实的关系、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及适用法律等。法官根据案情的不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强弱、举证能力的高低进行阶段性确认和释明。对于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进行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在庭审结束时应对庭审过程中可以确认的事实进行归纳确认、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事实进行释明、对证据是否可予采信作出说明。这样的庭审过程的公开,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在法官的指挥和释明下完成诉讼,对于案件的结果会有一个客观的分析和合理的预期;对于民众来说,其不仅看到了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也看到了法官对于案件所涉证据和事实的态度;而对于法官来说,这种心证公开的形式和结果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对其庭审驾驭能力也是一个考验和提升。
当然,上述描述和分析仅是一种常规化的法庭审理操作流程,而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唯一路径,亦不可能包含审判实践中所有类型的案件以及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及其衍生问题,因此法官自身行之有效的办案技巧亦可酌情与之结合适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效。[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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