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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下司法公开的演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文件不仅包括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即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和公开宣判,以及不公开案件类型的范围等,还规定了旁听权和旁听制度。由此可见,虽然审判公开已成为诸多国家的基本原则,但是以媒体介入、庭审录播的形式进行公开,并未在各国得到广泛的认同。2016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是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

民事诉讼下司法公开的演进

(一)旁听式庭审公开

公开审理是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开审判制度的一般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除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公开进行,即允许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旁听庭审。[21]因此,庭审公开最传统的方式就是在法庭设置旁听席,允许民众旁听审理。在英国,公众旁听审理的权利被视为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9条第2款规定了庭审公开为一般规则,但主要的庭审规则还是体现在判例法中。[22]美国的庭审公开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案件是否需要公开被规定在《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获得“迅速、公开的审判”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法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法国实体审判司法机构的表述为:“在民主的法国社会中,公开辩论原则是一项涉及公共秩序的程序性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消除人们对法官的怀疑,因为它将法官置于法国人民的监督之下了。”[23]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最初的公开方式亦是允许民众坐在旁听席上观看庭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规定》是第一个专门就公开审判问题进行规定的文件。文件不仅包括了公开审判的内容,即公开开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和公开宣判,以及不公开案件类型的范围等,还规定了旁听权和旁听制度。《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旁听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

在传统的公开审判制度中,另有一种公开审判的方式——公审,是法院将案件从审判庭内移到法庭之外的公开场所,并通过公示让广大群众参加而进行的一种审判方式。其意义和形式均不同于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公审是指针对具有社会影响力或社会重大意义的案件,其意义重在对民众的教育和震慑,相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众监督权的功能较弱。因此,公审案件之于当事人,不是保障其诉讼权利,而是对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忽视。而对于一个民事审判来说,法官会面临一种让审判淹没于舆论的风险,尤其是在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社会和国家,公审的“广场化”和“民俗化”很难培养其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冷静、谦抑的品格和客观公正的判断能力。

(二)媒体介入式庭审公开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媒体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走进庭审,扩展了以旁听形式进行庭审公开的范围。媒体的介入不仅将现代庭审公开的观念引入法院,民众法治意识也借助这些媒体平台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路径。毕竟,以旁听形式走进司法的民众相当有限,而允许电视播放庭审过程无疑将会使更多的人观看并了解国家的司法程序。但是,在是否允许庭审录播和录像问题上,各国也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州司法系统在是否允许庭审直播录播的问题上,各自态度是不同的。州司法系统原则上是允许实行电视录播的,而联邦法院禁止庭审直播录播。[24]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联邦法官和州法官的任命方式不同,导致了法官对民众态度截然不同的关注。对于任命制的联邦法官,其在审判案件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和立场,不必对公众情绪或多数人声音作出反应[25];而对于选举制的法官,他们不可避免地会在意民众的态度,因为即使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有可能对他们下一任的选举产生影响。[26]

美国最高法院对电视录播审判提出了很多批评意见,旨在通过关闭法庭来拒绝媒体,防止“歪曲事实的宣传”。早期,法国对以录像形式参加庭审一直持禁止态度,后来稍有开放,但庭审直播仍未开放。日本法院允许新闻机构自由报道,但对庭审进行拍照、录播或电视录播,必须经审判长许可。(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虽然审判公开已成为诸多国家的基本原则,但是以媒体介入、庭审录播的形式进行公开,并未在各国得到广泛的认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庭审直播所持最大异议来源于庭审直播录播对陪审团造成的潜在影响。人们普遍认为:“情感法律程序中虽然不被承认,但是至关重要。因为情绪上的偏见性宣传对陪审员的影响更难以修复和补救。”[27]

(三)直播式庭审公开

网络时代的到来,不仅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也已成为地方性、国家性和跨国性政府间横向和纵向的协同模式。[28]网络世界流动性走向无处不在的连接。[29]美国司法信息的电子化公开同样位居世界前茅,美国通过法院公共访问案件管理和案件电子档案系统,实行法院数字化管理,也使公民实现了通过电子平台获得法院信息的权利。但是,美国的司法信息系统并不愿意认可对非文字的接近权利,虽然近年来美国通过司法改革将法庭录音录像传到公务网络上,人们也可以通过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IT获得这些音频,但是以网络直播的方式直播庭审尚没有实现。[30]

在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六项规定》,全方位地推进司法公开。201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建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分别是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16年9月,“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是继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第四大司法公开平台。至此,中国法院庭审直播走向常态化、立体化,也标志着中国法院司法公开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31]

回顾庭审公开的历史经过,最初的公开形式为审判庭设置旁听席,基于法庭空间的有限性导致公开的有限性。广场式审判公开的弊端是与法治理性和谦抑性的冲突,录像录播等媒体介入也会导致对庭审现场当事人、证人、陪审团以及法官的干扰。但是,以庭审直播的方式似乎解决了以上所有的问题,其以最广泛的公开方式展现在网络平台。无需法庭安排旁听席、无需录像录播的设备进入法庭、可以避免在公开场合开庭导致的司法无奈。应该说,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新形式在督促法官严格遵照诉讼程序、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维护庭审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32]但是,一个人的透明就是另一个人的监视;一个人的责任就是另一个人的迫害。这两对概念的对应关系使我们不得不对庭审公开的广泛模式及其相关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思考:谁对谁透明,谁对谁负责?[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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