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自我阐释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型自我阐释,即通过积极主动的报道、宣传等方式,增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解,形成社会共识和社会认同;另一种是消极型自我阐释,即由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过司法实践去领悟司法默示的自我价值。[1]司法公开,不仅是法院打开大门接受民众广泛监督的过程,更是将法官的形象、裁判的过程全方位展现给公众的一种综合性自我阐释模式。而庭审公开,无疑是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最直接感知裁判过程的机会和平台。
社会科技快速发展,网络与司法结合应用于审判,不仅创新了庭审公开的模式,也使得庭审公开以一种前所未有的广泛度展现在世人面前。以网络直播的形式公开庭审,扩展了司法接近民众的渠道,提高司法透明度,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官的审判活动能在多大程度上展示给当事人和社会,司法公正能在多大程度上让人们看得见。[2]
目的是制度设计者的意愿,是否能实现还要看接受者的配合。法院作为司法自我阐释的主体,通过庭审直播的方式打开民众接近司法的路径,方式虽积极主动,但阐释的内容却需要由公众自主地去领悟和评判。因此,公众是否愿意走进司法,其走进司法看到了什么?实践中,有多少民众按照公开的路径走近司法来观看庭审并实施监督呢?美国弗雷德里克·绍尔在对上网文书进行调查时发现,一般的公众并不阅读法院的裁判,阅读裁判文书的“观众”多是法律职业者,如法官、律师、法学院学生或教授等,他们将其作为法律推理参考资料。[3]同理可思,在庭审直播的公开方式下,有哪些主体会走进司法?其目的又是什么?(www.xing528.com)
庭审直播作为法院自身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其方式是将庭审放置于完全透明状态。这种公开方式无疑让民众看到了法院力求公正的决心和态度。如果说,直播庭审的方式本身即体现了法院已处于一种被监督状态的话,那么无需考虑民众是否走进司法即产生了监督的效果。但是,透明度的力量,在实践中取决于接受者如何作出反应。[4]法院通过审判对某种价值观的阐释,不单单是靠法院自身的力量来实现,更需要社会的信奉和努力维护。[5]笔者认为,司法阐释的方式固然重要,阐释的内容更是司法获得社会认同的根本。
法院无论是解决纠纷还是希望改变社会,其首先要做的均是面对公众,而不是忽视。[6]虽然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有能力和力量以具体的方式影响社会,但不能迫使社会接受这些变化。总之,法院可以做很多事情,但不能靠自己,它需要社会的合作。[7]但是,司法的本质是尽其所能解释法律,而非迎合大众观点,[8] 司法在很多时候也代表少数人的利益。 因此,法院通过司法的自我阐释希望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接受,也同时要注意民意对司法的反作用力,司法应听取民意而不是被民意所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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