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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商事案件的司法公开制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6]质言之,商事审判模式的构建必须符合商主体的基本品性。在现代商业社会,商业信誉是商主体的一项极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商主体之间的纠纷一旦诉诸诉讼往往会影响其商业信誉,进而影响其商业竞争力。因此,在司法公开层面,法院应当从维护商业信誉的角度,加强能动司法的能力和制度的灵活性,避免因案件审判过度公开、不当公开而造成相关商主体的利益损失。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重视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予其更多的程序选择权。

民事诉讼中商事案件的司法公开制度

随着商业的发展,商事关系逐渐成了一种独立于民事关系的社会关系被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所确认,并且具备了自己固有的规则内容和调整方法。可以说,民法是权利法,是确认权利归属的法律。而商法财富法,是促进财富增长的法律。[73]商事诉讼是商主体将有争议的商事权利和义务事项,提交司法审判机构,由其按审判程序作出裁决的制度。虽然我国目前在立法上仍然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但是在理论及实务界,商事审判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早已显现并广为认同。与传统的民事审判不同,商事审判的理念主要包括重效率、侧重动态保护和强调利益均衡、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等。[74]

有学者提出,商人比一般民事主体具有更宽容的心理,更易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商事审判要更加注重解决纠纷上的自治,实行更宽容的审理程序,减少对抗,采取“柔性审判”。[75]还有学者提出,商事审判对应民事司法中最为正式的诉讼程序并体现司法分工的深化,我国有必要设计专门的商事程序规则。考虑到以英德为代表的国际趋势,法官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程序自我责任的结合、程序繁简安排中的比例原则以及替代纠纷解决机制的应用,都是我国建构商事审判程序时应予考虑的维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强化诉答程序的对抗性和准备程序的功能特点,把握裁判与调解之间的平衡。商事程序中不宜强调非对抗性因素,应当以当事人个案中的选择为前提。[76]质言之,商事审判模式的构建必须符合商主体的基本品性。就司法公开制度而言,基于商事审判的特殊性和商主体利益的特殊性,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维护商业信誉。在现代商业社会,商业信誉是商主体的一项极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商主体之间的纠纷一旦诉诸诉讼往往会影响其商业信誉,进而影响其商业竞争力。实践中,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商战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反垄断诉讼、专利纠纷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法院需要防止媒体对案情进行误导性宣传,使得诉讼成为商战的武器。因此,在司法公开层面,法院应当从维护商业信誉的角度,加强能动司法的能力和制度的灵活性,避免因案件审判过度公开、不当公开而造成相关商主体的利益损失。(www.xing528.com)

第二,保护商业隐私。所谓商业隐私或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性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督促人们遵守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同时还可以保护智力成果、激励发明创造等,当公开相关内容会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时,知情权就要受到限制。[77]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商业隐私的保护已经进行了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在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诉法解释》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可能损害商业隐私情形的,应当履行释明的义务,提示当事人享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一旦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在相关程序运行的各个环节便都要加强保密意识,保护商业隐私。

第三,尊重意思自治。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于民事关系的社会关系。商法有自己固定的规则内容和调整方法,交易自由、交易效率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要重视商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予其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在司法公开领域也要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司法公开的程度和方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主动性。例如,在公开审理的商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某项审理内容或者审理环节作出希望不予以公开的合意,法院可以适当认可这种合意的效力。对于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应当综合考量公开审理的影响,对审判公开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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