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家事纠纷的解决因其涉身份情感关系而蕴含特殊的程序原理与程序规定。家事诉讼程序制度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虽然在制度目的上均有保护私权与解决纠纷之作用,但是在程序进行之原则及方法上有其特有属性,法院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裁判权的关系与涉及契约、侵权的财产权利义务的民事纠纷迥然不同。正因为家事纠纷具有特殊性,许多国家和地区才设立了与家事纠纷审理相适应的程序制度。[66]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特征,但在家事案件中,“刚性”的对抗式诉讼并不适合离婚等家庭纠纷的合理解决。[67]家事诉讼标的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等属性。[68]家事审判遵循职权探知主义诉讼形态,以不公开进行为原则,强调当事人本人参与、扩大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强化家事事件与家事效果事件的合并审判,对诉的变更、合并与反诉较为宽松。[69]
在家事案件中,对于司法公开原则的把握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公开审理制度。司法公开从本质上看是满足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相关个案知情权的保障,但也是公民基本权利——隐私权——的让渡与博弈。[70]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我国民事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和离婚案件都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对于何为隐私,狭义上指有可能对当事人个人情感带来伤害的那些有关当事人个人生活的信息,包括个人生理、家庭不幸等。[71]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理由与个人隐私案件相同,将其独立于个人隐私案件之外加以规定似有重复之嫌。但从另一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我国法律对于婚姻关系的一种特殊保护,从而区别于其他隐私权单独加以规制。从这个方面来说,这是司法公开原则的例外。从主体方面分析,虽然此类案件对于公众不公开,但是对于当事人仍应当公开,例如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同意下仍应当保障亲属等的旁听权。(www.xing528.com)
第二,家事调解程序。诉讼事件具有较强的对审性,传统民事诉讼程序是按照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来进行的,法官裁量权空间受到限缩,法院难以依职权介入事实调查,这种程序构造常常造成诉讼的拖延。因此,通过诉讼事件非讼化的方式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效果成了很多国家的选择。其中,家事调解是最重要的非讼化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家事调解过程中,我们需要在司法公开问题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坚持自愿原则,加强法官释明,实现调解方式透明化;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家事调解偏重当事人感情与心理慰藉,调解之中带入心理治疗或心理咨询的特殊性。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情感创伤等的事项,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或者主动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职权主义倾向。基于家事诉讼的公益性特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实质正义的实现以及人道主义的关护。在审理方式上采用职权探知主义,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查明事实。[72]鉴于上述特质,在司法公开的层面,一方面要强化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释明权,将法官职权探知的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披露,并做好释法明理的工作;另一方面,虽然涉及隐私等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公开,但是法官仍要在裁判文书中如实反映法庭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和理由,对当事人的争议和法院裁判的理由进行充分的说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同时,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运用通俗的语言,融汇法理与人情,倡导和谐、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通过充分的心证公开和理由公开,实现民事审判教育当事人和预防缓解矛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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