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基于法定事由,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制度。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予以纠正,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和十分重要的地位。再审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原则下的特别救济途径,在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配置的二元结构中,不属于当事人的权利事项,而属于审判权的特许或裁量决定的范围。[51]因此,再审立案审查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法院需要对再审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裁定再审,便打破了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发生中止原裁判执行、重新审理的法律效果。由于我国并无特定的再审实质审理程序,在裁定再审后,需要根据原判决、裁定的审级,确定相应的实质审理程序。因此,再审立案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的区分较为明显。由于再审实质审理阶段完全套用一、二审程序,所以有关再审程序中的司法公开问题重点集中在其立案程序上。
与二审程序的审限相同,再审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在审判方式上,再审立案程序相较于二审程序则呈现出了更加彻底的书面审理倾向。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立案阶段并无开庭审理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当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也就是说,再审立案阶段并无开庭程序,而就是否询问当事人以及询问的方式,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www.xing528.com)
由于再审立案程序秉承书面审理原则,因此司法公开的着力点在于裁判理由的公开。虽然再审立案程序最终以裁定书形式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裁定,但是从再审事由来看,该裁定不仅涉及程序性问题,也涉及某些实体问题。因此,与其他程序性裁定书相比,再审裁定书的说理应该比照一、二审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强化,在再审裁定书中应当对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回应,并对再审裁定结果进行充分的释明。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已经在说理性、可读性方面走在了前列,特别是对于再审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对于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理由阐述均相对比较充分。通过裁定书中的充分说理不仅可以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也会对统一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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