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当事人而言,通过立案将纠纷付诸法院司法程序解决;对于法院而言,通过立案将纠纷形成法律意义上的“诉”从而进入审判。立案程序包含了起诉与受理两个部分。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受理是法院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10]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立案难”问题一直困扰着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实践中,关于何为“立案难”,有学者认为,立案难是大众的一种心理感受,而导致这种感受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状至法院认可起诉这一过程的不便、复杂、繁琐等;二是当事人提起了诉讼,而且也自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但诉讼却难以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而在立案环节就被拒之门外。[11]其中,立案程序的不透明是造成民众“立案难”感受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从而将立案制度改革提上了日程。
其实,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在此后的一系列相关司法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都对立案公开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12]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的公开。人民法院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二是程序进程的公开。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三是工作方式的改进。即要求人民法院强化诉讼服务,整合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窗口、诉讼服务信息平台等功能,建立诉讼服务中心,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集中办理各项诉讼服务事项。
2015年5月1日正式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立案公开制度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将此前立案阶段的实体审查变革为形式审查。各级法院也先后建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引导、诉讼指南、立案以及多元化调解、司法救助、信访及判后答疑等多项职能予以集约化管理,丰富了立案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予立案的,需一次性告知诉讼当事人不立案的理由,并将立案的各项信息均予以公开。就立案程序的流程而言,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当场审查阶段;第二阶段为释明补正阶段;第三阶段为再次审查阶段。在节点控制方面,上述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三个程序节点:在当场审查阶段是一律接收诉状,并且同时备注收到的日期;在释明补正阶段是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在再次审查阶段是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立案期间。目前,在立案环节,司法公开制度主要需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标准的公开。实践中,有的起诉虽然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院在操作中可能依据其内部规定、文件等司法政策性规范对某些案件的起诉予以限制。[13]这种标准的不透明是造成“立案难”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标准的公开和透明。[14]对于那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存在内部规定和文件等理由阻挠案件的受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不按规定操作。标准的公开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对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的公开。在立案领域,“有案必立”的规则其实早已经明确,只不过出于司法惯性、办案压力等现实因素,立案庭往往并不按照规定行事而将案件拒之门外。可见,“立案难”的关键性问题是“有案不立”。这种情况在当前的体制机制背景下,确实也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程序。法院不立案,诉讼就自然不会进入立案流程,也就无所谓流程公开了。所以在机制层面必须建立公开的立案反馈机制,在办案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可以通过网上公开挂号立案、在线提交材料等方式以网络平台这一相对透明的体系提升公开效果。(www.xing528.com)
第二,流程的公开。立案工作由诸多细节性事务和繁琐的程序构成,立案部门应在遵循立案环节步步公开、人人成为公开主体的基础之上,合理进行职能定位和分工。此次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立案工作被大大简化和规范化。其中,一律接收诉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立案期间是对立案工作流程控制的基本装置。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意义上立案公开所侧重的明确立案条件便于法院审理的功能已弱化,更多地倾向于引导当事人诉讼,确保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纠纷成为常态,故在立案或立案前的阶段提供诉讼指南、司法救助、诉讼风险提示以及扩大诉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信息的公开,在当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的情形下,更凸显其必要性。从司法实践来看,立案信访窗口逐渐转型为各类诉讼服务中心的组成部分(也有部分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架设于立案庭,或者两者并列设置),在原有已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功能区域,例如引入第三方调解团体或者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等。在立案程序网上公开过程中,应当实现与程序节点对接,将相关的诉前程序也纳入司法公开制度的范畴。
第三,理由的公开。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做好释明工作,细化诉状要件规定,制作诉状样本,为当事人提供示范和指引。对于文书或材料中存在瑕疵的,应当采取较为包容的态度。对于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的情形,需要出具书面文书,并且在文书公开的前提下,明确公开不予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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