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它不仅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基本诉讼制度,更是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正义、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需要在国家制度层面予以体现。[2]当前,司法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司法原则。[3]从最高人民法院《一五纲要》起,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大厦在几代法院人的努力下拔地而起,并且已成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新地标”。[4]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推出了“六公开”、新闻发言人、“三大平台”、裁判文书上网、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庭审直播网、诉讼服务网、法院网络电视台等多项文件和措施。[5]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成型。
从比较法来看,司法公开的理念基本上已经成为共识。就民事司法领域而言,一般认为,司法公开制度应当保障公众能够见证法律程序的整个过程和庄严性。[6]这不仅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也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7]
从司法公开的对象方面来看,司法公开制度可以分为内部公开和外部公开两个方面。内部公开是指审判机关内部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开。例如,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形成的案件“副卷”内容,其中比较全面地记载了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各种内部流程情况、工作细节和案件合议汇报情况等,此类卷宗只对审判组织内部和上下级之间公开,其他公权力机关和当事人无从查阅。外部公开是指对除审判机关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公开,包括对当事人的公开、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以及对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公开。目前,我国对外公开的基本方式和平台主要有:法院公告、法院官方网站、法治类电视节目、法院开展的公开活动、法院新闻发言人、法院官方微博等。学界在谈论司法公开制度时,一般指的都是外部公开的情形,目前我国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也主要是从加强外部公开的方面来进行的。
从司法公开的客体方面来看,司法公开可以分为信息公开、程序流程公开和裁判理由公开等。所谓信息公开,又分为主体信息的公开和审理标准的公开。其主要功能是公开审判组织组成人员的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裁判机制、在审判工作中杜绝潜规则和暗箱操作等。所谓流程的公开是指对审理阶段、审理过程的公开。其主要功能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掌握案件进展情况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减少诉讼拖延等情况的发生,以流程公开促审判效率提升。所谓理由的公开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乃至口头答复时需要说明理由。其主要功能是增强裁判可接受性,提升司法公信力,防止司法武断,以理由公开促裁判公正。
从司法公开的措施方面来看,司法公开相关制度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全过程。我国的司法公开有三大原则,包括依法公开原则、及时公开原则以及全面公开原则。[8]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发布并实施了《六项规定》,对司法公开的相关制度作了明确,具体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审务公开。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公开的内容不断丰富、拓展,逐步实现了工作领域全覆盖、审判流程全覆盖、面向对象全覆盖。公开的领域从审判活动拓展到法院情况、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活动、司法政务等各个领域。在方式上也从简单的结果公开拓展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完整反映诉讼活动的全貌。[9]
就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及完善而言,其更类似于一场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而非自下而上的制度养成。因此,我国的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着强大的顶层设计思维惯性。顶层设计思维惯性的优势毋庸置疑,但其缺陷往往是宏观有余而微观不足,内容覆盖面广而制度适配性弱,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有随意性、主观化的倾向,所以在改革措施上可能存在一方面蜻蜓点水,另一方面矫枉过正的风险。从民事诉讼运行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公开的研究和实践还仅仅停留在相对宏观的层面,尚未从机制运行的角度来思考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及其边界。这在理论研究和实践层面往往会表现出以下特点:(www.xing528.com)
第一,不区分三大诉讼中司法公开制度的差异性。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是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三者在制度目的、功能、参加人以及基本原则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在讨论某项具体制度时一般都会结合三大诉讼的制度特点分别加以研究。然而,目前我国在研究司法公开时倾向于笼统地谈论制度构建和改良的问题。客观地说,这是由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尚未完善,很多基础性制度刚刚被构建起来,因此在政策和文件制定上必然会抓大放小,从宏观层面出发。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三大诉讼的差异性需要在司法公开领域得到重视。举例而言,同样是庭审公开制度,一起“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和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可能会面临完全不同的课题。
第二,不区分不同诉讼阶段司法公开制度的差异性。就民事诉讼而言,在立案阶段和庭审阶段,当事人对司法公开制度的要求可能会迥然不同,而庭审阶段的公开与裁判结果的公开在制度层面可能差异性更大。众所周知,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司法公开措施需要有所区分,但是,目前仍然是仅仅在措施层面讨论这个问题。由于不同诉讼阶段民事诉讼运行存在不同的模式、内容和特质,司法公开制度也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构建相应的规则和例外。但目前的理论及实务界,均鲜有从程序运行阶段性的角度对司法公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开理论的精细化发展。
第三,不区分不同类型诉讼中司法公开制度的差异性。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标准,我们可以将案件划分为普通民事案件、金融纠纷案件、家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不同类型的纠纷在审理方式上会有比较大的差别。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通过设置相应的审判庭的方式划分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部门,不同的审判庭往往在审判方式、庭审风格、裁判文书语言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从程序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案件划分为小额诉讼、公益诉讼、团体性诉讼等,不同类型的诉讼对应相应的程序构造,这种案件类型化审判的方式对司法公开制度的影响不容小觑。例如,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在对司法公开制度的要求上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而一般财产性纠纷与涉及身份关系纠纷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运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目前,学术界在研究司法公开制度时,尚未就不同类型的诉讼进行差别化研究,对于各类诉讼的特质与司法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尚待厘清。
在民事诉讼程序运行机制视角下,我们可以构建出一横一纵两个维度对司法公开问题进行研究。所谓一横,指的是民事诉讼内部的程序分类,例如,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公益诉讼、家事诉讼、商事诉讼等。所谓一纵,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阶段划分,例如立案阶段、审理阶段和执行阶段等。在此框架下,再来思考司法公开制度的相关问题似乎又有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和主线。申言之,在区分不同种类诉讼、不同诉讼阶段的观念下,我们需要将研究的重点从静态意义上的司法公开转向动态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从宏观层面的制度研究转向中观、微观层面的机制研究,从而在原则之下构建规则、明确例外,达到理论和制度层面的精致化发展,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