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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当事人听审请求权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不同国家通过不同的形式将听审请求权在宪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层面加以规定。其中,受通知权包括知悉诉讼系属与期日等信息的权利、知悉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和当事人的卷宗阅览权。受通知权是听审请求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程序的基础,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前提。由于法院的突袭性裁判会使当事人不能充分地提出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见解,因此,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

解析当事人听审请求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不同国家通过不同的形式将听审请求权在宪法层面、民事诉讼法层面加以规定。结合上述国家的不同规定,虽然我国现阶段听审请求权中的某些权利是需要加强的,但是从权利体系化的视角,还是将这项复合性权利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规定更为合理,也可为今后该项制度中其他权利的完善预留空间。因此,听审请求权包括受通知权、陈述权、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其中,受通知权包括知悉诉讼系属与期日等信息的权利、知悉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权利和当事人的卷宗阅览权。陈述权包括当事人的事实陈述权、证明权和法律陈述权。而作为当事人重要权利的证明权包括证据调查权、在场见证权和发问权。具体如下:

(一)当事人的受通知权

受通知权,又称认识权(Informationsrecht),指为使当事人于程序上能进行充分的陈述,应使其及时地收到通知,进而使其可认识到程序的开始、进行、他方陈述以及法院的卷宗数据。受通知权是听审请求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程序的基础,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前提。[75]

图1-2 听审请求权体系

1.知悉诉讼系属与期日等信息的权利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1款规定,“送达”是指将书状以该名义所规定的形式告知某人。该条第2款规定,依法或依法院裁定送达的书状,除另有规定外,依职权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26条和第128条分别规定了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义务。

2.知悉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权利

对方的陈述必须及时通知当事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应将其持有的、曾在准备书状中引用的文书,在言词辩论前交给书记科,并通知对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当事人的卷宗阅览权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也规定了当事人的文书阅览权。根据该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阅读诉讼文卷,并且可以请求书记科付与他正本、节本和副本。该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如能说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主席团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准许第三人阅读文卷。

但是,当事人的卷宗阅览权不是无限制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4款规定,判决、裁定和命令的草稿以及为准备判决、裁定、命令的文稿,以及有关评议的文件,不允许阅览,也不允许将副本交给他人。

(二)当事人的陈述权

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权。当事人对个案应适用的法律、构成要件与事实之间的涵射,或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有陈述的机会。法院就当事人有权陈述的事项(包括事实、证据及法律见解)均负有义务予以审酌,并于裁判中说明其理由。(www.xing528.com)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准许程序”第1款第1句规定,在准许诉讼费用的救助之前,应给予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该条第2款第1句规定,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其所陈述的事实。

1.当事人的事实陈述与法院的阐明义务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在必要时,法院应当与当事人共同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释明并且提问。法院应当使当事人就一切重要的事实作出及时、完整的说明,特别是在对所提事实说明不够时要使当事人加以补充,表明证据方法,提出有关申请。

2.当事人的证明权

(1)证据调查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57条“当事人公开”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与调查证据。该法第364条“当事人参加在外国调查证据”第4项规定,举证人应尽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悉调查证据的地点和时间,以便对方当事人能够以适当方法行使其权利。如不通知,法院应考虑举证人是否有权使用该项证据调查记录,或能使用到何种程度。

(2)在场见证权。为使当事人知悉法院是如何进行证据调查的,并能当场表示意见。法院于证据调查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受通知后,于证据调查日不到场,不能妨碍证据调查的进行,法院继续进行证据调查。《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第1句规定,为释明案件所必要时,法院应命令双方当事人到场。

(3)发问权。《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5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应当由其证明的事项,在不能通过其他的证据方法得到完全的证明,或者未提出其他证据方法时,可以申请就应证明的事实询问对方当事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7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发问权,即为了说明案件或证人的各种关系,当事人在认为适当时,有权向证人发问。

3.法律见解的陈述权

当事人对法律见解享有陈述权。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法知悉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法院应于作出裁判前,向当事人阐明,使当事人有辩驳的机会。法官应公开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但是,该公开仅限于为防止发生突袭性裁判的目的,且仅限于重要且裁判时采纳的法律见解。“突袭性裁判之防免既然属于听审权之保障领域,则在此范围内,要求法官表明法律见解,实属应当且适当。”

(三)突袭性裁判禁止请求权与法院的阐明义务

突袭性裁判是指当事人依照程序进行的过程,不能合理地预测到法院裁判之内容或判断过程。由于法院的突袭性裁判会使当事人不能充分地提出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见解,因此,侵害到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而突袭性裁判的造成与法院是否充分进行释明有着重要的关系。在此情形下,要求法官进行必要的阐明。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法官的释明义务”规定了5项法官需进行释明的情形,其中包括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释明、对法律观点的释明、对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中疑点的释明以及释明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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