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公开权利的保障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层面的保障以及国内法的保障。国内法中又分为宪法层面和民事诉讼法层面的保障。从国际人权公约层面而言,《国际人权公约》是将对当事人公开作为“裁判请求权”这一基本人权进行规定的。在国内法层面,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法定听审请求权对于程序权利的重要意义。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均规定了程序基本权——法定听审请求权。[37]法定听审属于典型的程序基本权利,是法院程序的大宪章。[38]在民事诉讼层面,大陆法系中有些国家通过将其确定为基本原则,或者通过具体的权利内容、救济程序等规定,来保障听审请求权得以实现。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英国,“司法裁判请求权”与普通法和自然法的基本理念相一致。
在国际人权公约层面,对当事人公开体现在司法保障请求权中。司法保障请求权是指当事人要求在某个法院——该法院应对所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判——面前实施公正程序的请求权。[39]作为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请求权被规定在1948年的《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0条,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规定中。在内国法中,很多成文宪法国家均在其宪法中规定了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在法院面前均有听审请求权。”《韩国宪法》第27条第3项规定:“所有国民享有得到迅速裁判的权利。刑事被告人除有相当理由外,享有不迟延地得到公开裁判的权利。”对当事人公开的权利基础而言,有学者认为,可以在诉讼告知权和听审请求权中找到依据。[40]诉讼告知权是与听审请求权一样的基本的程序权利。有学者认为,当事人程序公开请求权是作为裁判请求权中的程序公开请求权。[4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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