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以来,各先进国家在完成工业革命之后相继推行法治主义,旧时代所奉行人治主义反映的是摄政上的专制和威权,这种社会架构下的司法封闭主义和司法神秘主义因与社会文明基本走向不相吻合而逐步颓废和消亡,历史发展潮流促使司法公开成为司法改革的主旋律。司法公开是司法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文明又是某一社会的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和显著标志。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新的历史阶段,由于我国厚重的历史文化沉淀与传统思维定势的传承,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核心序幕和剧本,其所正在展现或者将要展现的历史使命显得任重而道远。
在当代社会语境下,在学术界和司法界通常受到热捧的司法公开议题主要包括政务公开、立案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过程公开、法官心证公开、裁判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在性质上,司法公开具有内沿型与外沿型之分。其中,外沿型的司法公开包括政务公开、立案公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这些是司法公开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制高点与战略要塞,内沿型的司法公开包括庭审过程公开、法官心证公开、裁判过程公开,这些是司法公开迈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核心领域。
近二十年以来,我国法院系统推行的司法改革与程序革命主要是以外沿型的司法公开为重心,较少触及内沿型的司法公开。这是因为,外沿型的司法公开属于司法改革运动初级阶段所应当扫除屏障、荡平堡垒的浅水区域,它主要针对的是司法环境和体制、机制的改革、完善与重塑,诸如制度创设、机构设置与职能转换等,对人的素质不必提出较高的要求。在转型时期,外沿型司法公开的政治功能及外溢效应显得十分明显,由于其更加注重外表及形态上的革新与转换,与旧体制之间难免会发生藕断丝连、残存死角的现象;而司法公开的内沿型改革则属于司法改革运动在登临高级阶段时所要攻坚克难的深水区段,这种内沿型改革意味着酷似脱胎换骨般的变局或者犹如涅槃重生般壮烈,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段阵痛期。因此,它对人的基本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即它对人的基本素质提出了高标准和严要求,例如法官、律师的道德水准、职业素养、专业技能等,公民的道德理念、尚法精神、诚信观念、长远视野、大局意识,甚至党政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作风、尊重司法的观念、自觉守法的习惯等。人的基本素质在国家治理层面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软实力,如果欠缺这种软实力或者其存量不足,那么任何涉及司法公开的内沿型改革要么会收获事倍功半的效果,要么会面临功亏一篑的结局。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的基本素质处于价值洼地状态,这种现象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长期延存,严重妨碍和制约我国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力度。在现实中,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象。并且,面对这种现象,我们必须有所作为、积极应对。对社会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架构下的司法公开如何开展、如何推进、如何推动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和论证,将有助于从法治化的角度迎接挑战,加快历史发展的必要进程,缩短现实起点与理想目标之间的距离。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对政法机关提出的努力目标和明确要求,体现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作为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我们应当以此为历史契机和时代挑战,为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而奉献我们的智慧,提出我们的中国方案。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推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其改革的目的主要是推动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提升和改善,其战略性目标在于提高法律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以及完成建设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新型国家治理体系。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近年来,推行司法改革各项举措的社会成效并非完全乐观,特别是有关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于民商事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抱怨和质疑仍未明显减弱。正所谓:“鞋子的尺码是否合适以及感觉是否舒适,要由脚说了算。”事实表明,推行司法改革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不能抱有一蹴而就的幻想。因此,就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架构下涉及司法公开的一般性规律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对发现司法改革进程中所遇有的体制、机制、程序机能等方面所存在的障碍、矛盾与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剖析与论证,对于推动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以及围绕民事诉讼所开展的司法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显著的实践意义。这种理论专项研究,既能为立法机关提供充分、可靠、科学的理论依据,也能为司法机关务实、科学、高效地推行程序革命和程序规则建设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希望本书的问世能够为我国学术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架构下司法公开的内沿型研究与探讨发挥抛砖引玉的效能。(www.xing528.com)
是为序。
毕玉谦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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