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负责任创新的理念框架下,对科研人员来说,“伦理参与能力”中的“参与”,意味着作为创新系统中的一个主体,作为共同责任中的一分子,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协商治理体系中,包括参与相关议题的公共讨论,参与修改或形成新的规范,参与到应对问题的创造性研究行动中。
米切姆指出(Mitcham,2003),“共同责任”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活动来履行:一个是公共辩论(public debate),一个是技术评估(technology assessment)。公共辩论体现的是与科学相关的重大社会问题,需要信息的公开和充分的传递,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辩论,承担责任,从而民主地形成决策。让单个人去为集体行动的后果负责,既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理智的。技术评估一方面可以平衡效率,另一方面也为社会不同领域的沟通提供一种途径。细致多样的技术分析与评估不仅仅是由科学共同体来提供,也需要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技术评估意见。
也就是说,科研人员至少可以通过参与科技相关问题的公共辩论和包括技术、经济、政治、伦理等多角度的科技评估活动来与创新体系中的其他行动者一起履行“共同责任”。
米切姆(Mitcham,2003)还提到作为职业团体的科学家共同体(此外他还提到工程师团体)在“共同责任”的方向上,可以在三方面有所行动:一是职业发展,提倡科研人员与非科研人员的互动整合,塑造角色责任和共同责任;二是科学教育,即推进公众理解科学;三是公共政策,科学家参与到公共政策中,可以更好地理解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对社会的影响,并主动承担这些影响。
事实上,不少个体或群体的科研人员都曾经作为科技顾问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以及参与科技方面的大众交流活动的经历。例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英国兴起并扩展到世界各地的“公众理解科学”运动,就是由最知名的科学家联合体——英国皇家学会倡议发起的。问题在于,在早期的公众理解科学运动中,虽然科研人员意识到并履行了帮助公众来了解科学知识的责任,让科学知识进入公众的视野和社会生活中,但是公众的意见、需求却没能够对科研活动有任何影响。21世纪之后,身处公众理解科学运动中科研人员开始逐渐意识到“不仅要对公众说话,而且要听公众说话”(Sykes et al.,2013)。2000年英国上议院科技委员会在一份题为“科学与社会”的报告中指出,由转基因作物、疯牛病、核能发电等议题引发的激烈争论,动摇公众对于科学的信心,因此与公众的对话(dialogue)应该成为政策制定和科学研究的一个常规的、整合的部分,并对科研人员个体发出号召:(www.xing528.com)
“科学是由诸多个体来实行和应用的;不论作为个体还是作为职业群体,科研人员都肯定会有道德和价值取向,也必须允许且真正期望让这些道德和价值观念通过他们的工作及其应用得以实现。只有澄清研究中的价值取向,吸纳公众的价值和态度,才能赢得公众的支持。”(Sykes et al.,2013)
此外,在“伦理参与能力”概念中,还有至关重要的一个词是“能力”。能力包括两个连贯的方面:一个是意识,一个是行动。负责任创新的四维度框架中,“预期-反思-协商-反馈”所对应的不是四个不同的步骤或程序,而更适合理解为四种能力。能力首先意味着觉知,有相关的知识和意识,了解应该是什么样子,随之而来的便是根据这些意识去行动。
总之,由于责任概念的拓展,负责任创新理念对科研人员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本章尝试用“伦理参与能力”概念来概括之,并作为全书的核心概念,“负责任创新框架下的科研人员伦理参与能力”,指的是科研人员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科技活动的社会潜在利益和风险的预期,参与到对自身科研活动的价值和影响的反思,参与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协商讨论等实践当中,并将这些实践的思考和成果反馈到自己当下的科研工作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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