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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创新:伦理实践,评判与规则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伦理意涵或者与伦理相关,通常意味着会评价某个行动是否应当,其造成的结果是好是坏,或是维护或是违反了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此时“伦理”一词往往就侧重于强调如何用规则来限定各种行动,规范变成了禁止,评判变成了批判。在这个意义上,负责任的创新就是一种朝向幸福生活的伦理实践,科研人员在负责任创新的框架下进行的科研行动及其他行动,就正是其“伦理参与能力”的“伦理”维度的体现。

负责任创新:伦理实践,评判与规则

作为一门学术领域伦理学(ethics),指的是对人们的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的研究。非学究意义上的伦理(ethic)一词,则常常与道德(moral)含义互通,指的是人们生活中进行好坏对错的价值评判的规范维度。当我们说某一事物具有伦理意涵或者与伦理相关,通常意味着会评价某个行动是否应当,其造成的结果是好是坏,或是维护或是违反了某种特定的价值取向。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中,伦理一词与主动的、有目的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甚至亚里士多德所用的“实践(praxis)”一词就特指人的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近现代以来,古代传统中以探讨怎样去追求幸福生活为重心而行动的伦理学,被以探讨如何维护社会生活的共通规则的伦理学所取代。此时“伦理”一词往往就侧重于强调如何用规则来限定各种行动,规范变成了禁止,评判变成了批判。在价值日渐趋向多元的社会中,在公共领域强调“守住底线”,将追求幸福留给个人自由,这是充分可以理解的。然而,在当下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世界中的人和物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人们很难在划定基本权利边界之后,互不干涉地去自由追求各自的幸福。各种实践行动,不论是单个人的,还是小群体的或是大集体的,都是在共享的并且是有限的资源条件的基础之上来实施的。人们终归是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共同生活”的。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恰好就是人们共同生活的共同事业的最佳证明。在这样的境况下来谈“共同行动”的价值评判的伦理,并不是说要消除多元的价值取向,让所有人来塑造一种整齐划一的价值评判标准——这既是不能接受也是不能实现的,而是说要大家来对话、协商,在既有的领域减少伤害,对创新所开辟出来的未知领域去投身参与,塑造共同但并不单一的幸福追求。

在这个意义上,负责任的创新就是一种朝向幸福生活的伦理实践,科研人员在负责任创新的框架下进行的科研行动及其他行动,就正是其“伦理参与能力”的“伦理”维度的体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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