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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伦理参与能力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回到本书所聚焦的科研人员的视角来看,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任创新系统中有重要作用的行动者,也应该具有“伦理参与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科技活动的社会潜在利益和风险的预期,参与到对自身科研活动的价值和影响的反思,参与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协商讨论等实践当中,并将这些实践的思考和成果反馈到自己当下的科研工作当中来。因而,科研人员需要的是以“参与”的方式来履行这些责任,需要的是参与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能力。

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伦理参与能力

负责任创新理念对责任概念的更新和拓展,对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当下时代,科研人员要怎样去履行前瞻性的、共同的责任呢?笔者尝试用“伦理参与能力”这一概念来概括负责任创新框架对于科研人员的责任的新的要求。

伦理参与(ethical engagement)这个词原本来自欧盟第六框架下的DEEPEN项目(Deepen Ethical Engagement and Participation in Emerging Nanotechnology),该项目的意图是以整合而非学科分离的方式来探究新兴的纳米技术所引发的伦理议题,并找出能够让社会公众和纳米科学界能够共同参与伦理反思的方法,也为伦理方面的理解如何结合到科研实践和政策架构提出建议(Horizon网站,2014)。这方面的工作正是负责任创新的理念和实践发展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来源。

胡明艳在其博士论文《新兴技术的伦理参与研究——以纳米技术为例》中就借用“伦理参与”这个词组,将“伦理参与”作为一个理论上的概念,来概括近年来欧美国家面对新兴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各方面挑战,从伦理反思、政策治理、科技研发到公众行动等多个方向所进行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尝试。这些“伦理参与”行动的特征在于“结合STS对科学发展的研究成果,以‘责任伦理’的理念为导向,通过各种协调机制和程序,让伦理的维度参与到新兴技术发展的实际过程之中,以便共同应对(新兴)科技发展给人类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风险”。(胡明艳,2011)可以看出,新兴科技伦理参与的理论和实践都包含在负责任创新理念的框架之中,甚至可以说是负责任创新的核心部分。(www.xing528.com)

胡明艳博士所描述的“伦理参与”景观与负责任创新一样,都是综合性的总体视角。回到本书所聚焦的科研人员的视角来看,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任创新系统中有重要作用的行动者,也应该具有“伦理参与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对科技活动的社会潜在利益和风险的预期,参与到对自身科研活动的价值和影响的反思,参与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协商讨论等实践当中,并将这些实践的思考和成果反馈到自己当下的科研工作当中来。

这些看似超出“科研本职工作”之外的更多的要求,并不是让科研人员成为独自运用“科技的力量”来应对一切社会问题的超级英雄,甚至也不是让科学共同体来成为担当此重任的“英雄联盟”。负责任创新是整个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共同责任,而不仅仅是科学共同体的共同责任。因而,科研人员需要的是以“参与”的方式来履行这些责任,需要的是参与负责任创新的伦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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