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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责任的新内涵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文对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作为对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进行基础教育的理念,负责任研究行为所关注的核心仍然是“科研内部活动”中所应当履行的责任。由此看来,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框架相比,从负责任创新的框架下来聚焦科研活动,使得科研人员的责任问题的视角得到了拓展,不再是从科研人员作为行动主体来看其角色中所包含的责任,而是将责任视为创新治理体系中的各个主体联合起来的共同责任。

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责任的新内涵

从上文对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回顾中可以看出,作为对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进行基础教育的理念,负责任研究行为所关注的核心仍然是“科研内部活动”中所应当履行的责任。随着时代变迁,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教育理念也在发展,逐渐地超越科学社会的“内/外”分界,将科研人员的社会责任也包括进来。

与之相比,负责任创新这一新的理念更是站在模式2科学、后常规科学、后学院科学等STS理论的基础上,将科技创新视为包括科技、政策、产业、大众社会等诸多方面互动的复杂系统。传统意义上的科研活动,则是这一复杂系统当中的一个环节,不再能够清晰地与其他领域进行划界,而是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与其他各个领域关联在一起

欧盟委员会网站上关于RRI的一段介绍就很明确地展示了这一多主体的系统的视角: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意味着社会行动者(科研人员、公民、政策制定者、商人、第三方组织等等)在研究和创新的整个过程中共同作用(work together)以便更好地根据社会的价值、需求和期望来调整创新的过程和产出。”(欧盟委员会网站)(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框架相比,从负责任创新的框架下来聚焦科研活动,使得科研人员的责任问题的视角得到了拓展,不再是从科研人员作为行动主体来看其角色中所包含的责任,而是将责任视为创新治理体系中的各个主体联合起来的共同责任。

此外,从责任的内涵来看,负责任创新的理念相对于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框架也有所拓展。在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框架中,责任大多是既定的:对于科研人员从事研究活动,应该有哪几个方面的责任(如上述PNS政策中提出的九个核心领域),在某些方面要遵守什么规范,提出了具体的原则或要求(如人类受试者和实验动物福利方面的具体规范)。这些责任要求都属于回溯式的责任(retrospective responsibility)或者基于规则的责任(rules-based responsibility)。而负责任创新理念框架中,由于强调的是不仅要负责任地去创新,而且要创新地去负责任,更为侧重于前瞻性的责任(prospective responsibility)和基于价值的责任(value-based responsibility)。这与负责任研究行为相比,也拓展了责任的内涵。比方说,负责任创新理念认为科技活动有责任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些难题,如生态危机环境污染、人口、经济就业等问题。这些难题中有一些其实就是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当下科技需要向着解决这些难题的方向去发展,同时又尽量避免带来新的或更大的难题。既然是创造性的前瞻性的责任,仅仅符合既有规则的要求就不够了,因为创新有可能带来一些既有规则所无法处理的问题,科研人员有责任去超越甚至创造新的规则。

正如本书第二章第三节中所阐释的,负责任创新的理念,蕴含着对于责任概念的新发展,一方面是从回溯式的责任转变为前瞻式的责任,一方面是从落实于单个主体的责任,转变为多主体的共同责任。这种前瞻式的、共同的责任,也就成为了负责任创新框架下科研人员责任的新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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