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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的责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一词的出现至今不超过300年。“责任”观念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平等、追求个人利益的秩序有深层次的内在关联。这个方面的道德责任主要指对于行为所引起的有益或有害的后果进行认定和评价。探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的责任问题,关键在于界定研究活动是否是对事物具有因果力的实践行为。知识与知识的应用之间无法做出明确的区分,科研活动必然会导向某种实践行为,因此,活动的主体则需要对此种后果负有责任。

负责任创新,科研人员的责任

责任(responsibility)一词尽管常用,但是它的出现却较晚。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一词的出现至今不超过300年。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ēre,意为“承诺回报”或“回答”,大概是用于指在犹太-基督-伊斯兰这三大同源宗教的传统中的一种原始体验——人类接受或不接受的来自神的召唤(Mitcham,2005)。牛津词典将这一英文词追溯到1787年《联邦党人文集》中关于美国宪法辩论,讨论代议制政府乃是对人民负责。其他现代欧洲语言中的相应的名词也大致在18世纪晚期出现(Williams,2014)。而在哲学伦理学中“责任”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则是20世纪后半叶的事情。这些研究可以大致归纳为三条进路:应用伦理学,包括对于职业责任、全球责任、学术责任、技术责任、企业责任的探讨;以分析哲学的方法来探讨道德责任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关系等形而上的理论问题;从德性伦理的层面对亚里士多德的道德责任观进行现代诠释。(郭金鸿,2008)

技术哲学家卡尔·米切姆(Mitcham,2005)指出,责任概念在法律、宗教和哲学领域的兴起和发展都是随着工业革命之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议题而来的。例如,在民事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概念(no-faulty liability,或者strict liability,严格赔偿责任),在19、20世纪的很多判例中都与工业生产或技术制品引发的“非自然”状态所造成的损失有关;天主教神学家理查德·内布尔(Richard Niebuhr)关于“作为回应者的人(human-as-answerer)”的责任伦理学探讨就与生态伦理学相关思想一致;而在哲学领域,英美分析哲学语境中与责任相关的探讨是对于科学技术为主导的思维方式所提出的挑战的回应,欧陆现象学传统则试图去研究技术实践的丰富却问题重重的复杂性。“责任”观念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平等、追求个人利益的秩序有深层次的内在关联。

责任一词的基本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动地去做某一行动,如“负责”“职责”等词语中的意思。在伦理学中的范畴,称之为“道德责任”,与“道德义务”及“道德使命”等含义有相似之处,基于内心的认同和信念的驱使来履行外在的行动。(夏伟东,1993;徐少锦等,1999)另一方面是被动地牵涉到已经发生过的行为或活动当中去,如“问责”等词语中的意思。这个方面的道德责任主要指对于行为所引起的有益或有害的后果(偏重于过失及不良后果)进行认定和评价。(宋希仁等,1989;朱贻庭,2002)

德国哲学家赫费(Otfried Hoffe)在回应尤纳斯的“责任原理”概念的《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一书中,开篇就辨析了责任概念的三种内涵以及相互之间的关联。赫费指出前两种内涵分别对应于上述主动与被动的两个方面,分别是做某种行动,对追究进行陈述。而他所指出的责任的第三种内涵——被惩罚,进行赔偿或弥补——则是从第二种追究责任的含义中延伸出来的。由此说明这三种内涵在逻辑上的优先顺序:首先是有行动的职责的范围,这是首要的责任;在职责的范围之内才能够追究责任,这构成了次要责任;而进行惩罚又需要在追究之后能够确认“渎职”才有意义,所以是第三级的责任。(赫费,2005)

不管是主动的方面,还是被动的方面,责任内涵的核心都在于行为的主体(通常是人)与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关系。(曹南燕,2000)这三重关系如右图所示。(www.xing528.com)

图3.1 责任内部结构关系示意图

主动方面和被动方面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这一关系是应然的和潜在的,后者的这一关系是实然的和外显的。再细分,这一关系又可以区分为两重:第一重是主体与行动之间的所属关系,即某一行为确实是归属于某个主体的——这个方面会引向关于主体的意志与行动的自由方面的讨论;第二重是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承认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的前提下,这往往是责任行为与责任追究的最关键的因素。由于行动与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关于责任的讨论也是很复杂的。

探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主体的责任问题,关键在于界定研究活动是否是对事物具有因果力的实践行为。这就关系到科研活动的本性之界定。在近代科学诞生之初期,对于科学知识的价值就有两种辩护途径:一种是基于柏拉图主义的传统,认为科学知识具有其内在价值,也就是说科学知识本身就是一种目的,是善。科学研究是对于这种纯粹的知识——真理的追求。另一种是培根主义的途径,认为科学知识具有外部价值,即可以被人们利用来达到某种知识以外的目的。在前一种途径中,由于知识本身具有内在价值,对知识的追求即为善,那么就可以对知识(本身是好的)与知识的应用(可能好、可能坏)做出一个区分。假设知识与其应用之间可以做出一个明确的区分,那么追求纯粹知识的研究活动就是一项好的行为。至于应用已有的(本身即是好的)知识来进行的实践活动所导致的或好或坏的结果,则与研究活动主体责任无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现当代的科技研究活动与古希腊时代的追求真理有很大区别。在古时候,追求真理的最重要方法是沉思,这种类型的研究活动基本可以不对外界事物产生因果效应。然而,以大规模经验数据采集和干预实验为基础的近现代科研活动,必然会与外部事物发生因果相互作用。随着科技活动之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发展扩大,以“追求知识”为目的的活动已经影响到了许许多多的人与事物,这就构成了不可忽视的具有因果力的实践行为,这就在研究活动的主要目的之外,生发了另一个方面的责任。第二种途径,由于知识只具有外部价值,那么研究活动或者具有好的目的,或者具有坏的目的,或者是价值中立的(不好不坏)。知识与知识的应用之间无法做出明确的区分,科研活动必然会导向某种实践行为,因此,活动的主体则需要对此种后果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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