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欧盟议会的视角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欧盟议会的视角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议会则相反,他们认为应该从社会的视角来考虑研究和创新的方向。双方相互妥协共同决策的结果就呈现在这个包含了经济角度的“创新”和社会角度的“研究”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概念中。不少文本中都有过对这个概念的内涵描述或者尝试性的定义。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欧盟议会的视角

上文中曾提到“负责任创新(RI)”“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RI)”“负责任发展”与“负责任研发”这几个词组经常被并提、互通、混用,可以将它们视为构成了一个正在形成中的理念的关联概念族。负责任发展和研发是早在21世纪初欧美等国的大规模纳米科技研发规划中使用的说法,在后来提及负责任创新理念的政策背景时经常被提到。之后使用得更为普遍的则是“负责任创新”及“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这两个词组。

“负责任研究与创新”主要是欧盟框架计划的诸多研究项目所使用的一个词组。早在2002—2006年实施的欧盟第六框架研究计划中,使用“科学社会(science and society)”这个词组来涵盖一批关于科技的社会议题和公众参与科技治理的研究。而2007—2013年实施的第七框架计划中,“科学与社会”的叫法改为了“社会中的科学(science in society)”,更突出了科学作为社会整体中的一部分以及社会对科学研究的影响和容纳。在这期间,学者们又提出“社会中的科学”观念继续向“为了社会的科学(science for society)”和“与社会一同的科学(science with society)”发展(Owen et al.,2012),并提出“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这一词组来概括。在第七框架计划中就资助了一批从治理框架和不同层面的实施方式来研究“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项目。到了接替第七框架的地平线2020(Horizon 2020)计划中,就直接采用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说法替代“社会中的科学”。

实际上,“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这个相对于“负责任创新”来说稍显冗长的词组,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盟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双方在资助项目上的不同观念的相互妥协的结果。由技治主义者主导的欧盟委员会希望将“负责任研究与创新”还原到“社会中的科学”框架中,他们认为在创新和工业利益的压力下,应该让社会来适应科技发展。欧盟议会则相反,他们认为应该从社会的视角来考虑研究和创新的方向。双方相互妥协共同决策的结果就呈现在这个包含了经济角度的“创新”和社会角度的“研究”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概念中。(Alix,2014)

因此,不考虑政策博弈的妥协过程,“负责任创新”和“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理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后者只是由于政治上的考虑要分别突出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才将“研究”与“创新”分别列出来,而前者将研究包含在创新的体系之中。

虽然“负责任创新/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有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这个概念还是有其特定内涵的。不少文本中都有过对这个概念的内涵描述或者尝试性的定义。

斯蒂尔戈和欧文等人在反思负责任创新概念当中的责任的新内涵的基础上,给出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负责任创新意味着通过当下对于科技创新的集体责任来关注未来。(Stilgoe et al.,2013)

对于RRI最有名的一个定义是由冯尚伯格提出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是一个透明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行动者和创新者彼此相互反馈,充分考虑创新过程及其市场产品的(伦理)可接受性、可持续性和社会可取性(desirability),让科技发展适当地嵌入我们的社会中。(Von Schomberg,2012)

范登·霍文领衔的欧洲RRI现状专家组提交给欧盟委员会的报告《加强负责任研究与创新的可选项》当中对RRI的界定是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是关于开展研究与创新的各种途径,这些途径是让那些发起或者被牵涉到研究与创新的过程中的人们能够在早期阶段就做到以下几个方面:(A)具有相关知识来了解他们的行动会带来什么后果以及他们能够进行选择的范围;(B)用道德价值观(包括福利、公正、平等、隐私、自主、安全、国防、可持续、负责、民主和效率等)来有效地评估那些后果和各种选择;(C)将(A)和(B)的考虑作为功能性的要求来设计和开发新的研究、产品和服务。(European Conmission,2013)(www.xing528.com)

由MATTER机构在2011年基于当年在欧洲各国召开的关于负责任创新的研讨会的讨论给出的《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报告》中,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描述RRI:深思熟虑地关注研究和创新的产物,以实现对社会和环境的效益;从创新的初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持续不断地将“社会”纳入进来,包括公众和关注公共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在进行技术和商业评估的同时,还要评估并有效地从当下和未来的角度对社会、伦理和环境方面的影响、风险和机遇进行优先等级排序;监督机制能够更好地预见并管理各种问题和机遇,也能够适应知识和具体情况的变化并做出快速响应;公开和透明成为研究和创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Sutcliffe,2011)

欧盟委员会的Horizon 2020框架计划的网页上给出的RRI定义是:负责任研究与创新是一种进路,该进路对于研究和创新的潜在意涵和社会期望进行预期和评估,目的是帮助设计包容和可持续的研究和创新。(欧盟委员会网站)

综合考虑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负责任创新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试图重塑一种科技创新的模式,与当下的创新模式有所区别。

(2)关注创新过程中的社会伦理方面,包括:①社会伦理因素如何塑造创新过程;②创新过程产物以及目标产物有哪些社会伦理方面的意义和影响。

(3)早期介入,实时评估。

(4)科技创新的各相关主体、行动者共同参与协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