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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松下幸之助的谈判对等法则,提高管理技巧

更新时间:2025-01-13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场合作的谈判中,松下幸之助淋漓尽致地展示了如何运用对等法则,为己方获得更好的地位、收益并赢得对方的尊重。松下找到了这个理由之后,就开始在谈判中强硬地提了出来。但松下毫不让步,强硬地坚持要求对等。这可谓是松下公司谈判的重大胜利。松下的这种谈判手法,就是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削减对方提出的要求。从上述正反两例可见谈判中对等法则是何等的重要。

谈判中,你当然不可能得到所有想要的东西,但要得越多,你得到的越多,确实颠扑不破的真理。这也是对等法则能够起作用的基石。

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对等是谈判的核心要义。但其实,谈判中的对等(平等)不会凭空而降,如果不是极力争取,即使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也可能损失惨重,更不用说弱势的一方需要加倍的争取才能获得对等的待遇了。

松下幸之助创立松下电器公司之后,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曾经在1952年与荷兰的飞利浦公司开展合作,成立合资公司。在这场合作的谈判中,松下幸之助淋漓尽致地展示了如何运用对等法则,为己方获得更好的地位、收益并赢得对方的尊重。

飞利浦公司提出的合作条件是,要求获得新公司头期款55万美元、30%的股份和6%的技术指导费。

当时,二战刚刚结束,日本作为战败国实力衰弱,技术上没有发言权,松下公司的谈判地位自然也很弱势。飞利浦提出这样的条件也是很正常的。

可是,松下觉得,前两个条件是可以接受的,但6%的技术指导费是万万不能答应的。他左思右想,终于为自己找到一个理由。合资公司所在地在日本,具体的的经营由松下电器负责。合资公司要想取得好的效益,不但需要飞利浦的先进技术,也需要松下电器人员的经营智慧。既然飞利浦可以收技术指导费,那么松下就可以收经营指导费。

松下找到了这个理由之后,就开始在谈判中强硬地提了出来。飞利浦听到松下的要求,简直目瞪口呆,明明是松下需要飞利浦的先进技术,而不是飞利浦需要松下的经营智慧啊!况且,合资公司的名称仍然保留了松下的旗号,叫做松下电子工业株式会社。这样的条件对松下并没有太大的不利啊。说得不好听一点,松下简直是无理搅三分。

事实上,提供技术的一方收取技术指导费并不过分,而是涉及技术合资的一种习惯做法。这种做法即使在21世纪依然盛行。

但松下毫不让步,强硬地坚持要求对等。最终,1952年10月,双方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松下付给飞利浦4.5%的技术指导费,松下则获得了3%的经营指导费。

两相对比,松下实际上只支付了1.5%的技术指导费,这比飞利浦当初提出的6%,足足少了75%。这可谓是松下公司谈判的重大胜利。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不是松下提出经营指导费的概念,而是就事论事,和飞利浦直接谈减少技术指导费,如果能够谈到3%,就已经很了不起了。

在谈判中强硬地坚持对等法则,不但可以带来丰厚的物质利益,而且能赢得对手的尊敬。松下公司就是因为坚持索要“经营指导费”,而被飞利浦公司认为是“一家可靠的公司”,并最终促成了谈判。因为,坚持对等是自信心的表现,本来处于弱势的谈判一方,如果表现出和地位相称的唯唯诺诺,那么真的只有任人宰割了。(www.xing528.com)

对等不一定就是直接针对对方提出的某个条件和事项。松下的这种谈判手法,就是通过其他的途径,来削减对方提出的要求。这是对等法则的灵活体现。事实上,只有心中存有对等的念头,谈判中总是可以找到适合应用对等法则的事项的。

松下对这条法则的应用屡试不爽,在后来的协议中,飞利浦和松下的分别将为3%和2%(差额只剩下1%),后来进一步将为各为2.5%(差额已经为零,松下获得了完全的平等)。

对等法则的精髓在于,谈判中,己方的每一个让步,哪怕再微小,也一定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对方提出的每一个额外的要求,己方也一定要提出对等的响应。

其实,这并不仅仅是在利益上的锱铢必较,而是谈判的一种基本策略,是对等法则的具体体现。如果自己主动放弃了对等的要求,不但在谈判中造成弱势地位,而且,有可能在事后带来更大的麻烦。

我们也可以举一个小例子来说明。

2006—2007年间,国内家电连锁巨头国美、苏宁、永乐、大中之间因为购并的问题上演了复杂多变的商战。永乐最早和大中达成了合并协议,永乐用当时价值约为22亿元的永乐股票换得大中电器100%股权。永乐打了1.5亿元定金。双方约定,如果永乐违约,1.5亿元定金将由大中罚没;如果大中违约,则要支付永乐3倍即4.5亿元的罚金。双方还约定,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大中不得再与第三方竞争对手洽谈合并,而对永乐是否可以和第三方洽谈合并并未约定。

大中在这个协议中两处违背了对等法则,一是违约金的1.5亿元对4.5亿元;二是和第三方竞争对手洽谈合并的不对等。正是这两个不对等,让大中永乐之间产生了无尽的麻烦。

协议签订后,永乐突然和国美谈成了协议,合并成新国美,并力劝大中加入新国美。永乐的做法并不违约,但大中则觉得自己毫不知情地受到了愚弄。已经并入国美、股票退市的永乐要求大中继续履约,否则就得支付4.5亿元罚金;大中则要求罚没已经拿到手的1.5亿定金,原因是永乐退市后,原来价值22亿元的股票已经成了一堆废纸。

两者之间的仲裁官司从2006年9月一直打到2007年底,到国美实现对大中的曲线收购才告了结。其间的纷繁复杂,归根结底就是因为谈判中没有要求对等而埋下了祸根。

从上述正反两例可见谈判中对等法则是何等的重要。即使不是为了得到利益,仅仅是为了保护现有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应该努力找出谈判中一切可能对等的方面,而不是视而不见,放任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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