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住房租赁法》有对出租人、承租人权益保护的一系列规定,尤其是该第四章“救济措施”分设了“对承租人的救济”“对出租人的救济”和“周期性租赁、逾期占有、滥用进入权”三节,对各种具体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如:
第一节“对承租人的救济”第4.104 条(不提供热、水等必需的供应)规定:
若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本法第2.104 条的规定,故意或过失不提供热、水或其他必需的供应,那么承租人可以书面通知出租人陈述其违约的具体情形,还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之一:
(1)采取合理、合适的措施确保热、水或其他必需的供应,并可从租金中扣除为此所实际花费的合理的费用。
(2)主张赔偿损失。
(3)寻找替代住房,在出租人违约期间,承租人无须支付租金。
第一节“对承租人的救济”第4.107 条(出租人违法驱逐承租人或减少服务)规定:
若出租人违法驱逐承租人或通过停止供应热、水、电、气等措施故意降低服务标准,承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房屋或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不超过3 个月的租金或实际损失的3 倍作为赔偿,且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合理的律师代理费。若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押金以及预付的租金。(www.xing528.com)
第二节“对出租人的救济”第4.201 条(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未支付租金)规定:
(1)除非本法另有约定,若承租人实质性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本法第3.101 条的规定以至于实质性影响到健康或安全,则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陈述其违约的具体情形,并告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在接到通知后14 天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该合同将会终止(终止的具体的时间由出租人确定,但至少是承租人接到通知后30 天)。若承租人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修理、赔偿损失或其他措施对其违约进行了充分的补救,则该租赁合同不因承租人的违约而终止。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在6 个月内重复发生,则出租人有权书面通知承租人陈述其违约的具体情形,并告知承租人该合同将终止(终止的具体的时间由出租人确定,但至少是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4 天)。
(2)若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告知承租人若其未在接到通知后14 天内支付租金则该租赁合同终止。
(3)除非本法另有规定,若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违反本法第3.101 条的规定,则出租人有权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以及申请强制令。如果承租人故意违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第二节“对出租人的救济”第4.202 条(未能妥善保管租赁房屋)规定:
如果承租人违反本法第3.101 条的规定以至于实质性影响到健康、安全,且可以通过修理、替换、清洁等方式得到补救,而承租人未能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紧急情况下)或未能在接到出租人通知后14 天内采取补救措施,则出租人可进入租赁房屋自行采取相关措施并将详细的清单送达给承租人。出租人采取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该费用应在下一期租金到期时支付,若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则承租人应立即支付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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