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分阶段仲裁裁决,为处理多种族国家解体后的种族与领土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范例,而这种新模式得以具备可行性的基础,则是《代顿协议》创建的各项机制:
1.仲裁裁决创建临时监督机制以《代顿协议》民事部分为基础
《代顿协议》民事部分的国际监督机制是指,由五大国际组织即联合国、世界银行、欧安会、北约和欧共体(后为欧盟)共同监管以确保波黑局势安全与国家稳定,并建立国际社会驻波黑高级代表处。[27] 在民事部分国际监督机制已开始履行并初步建成的基础上,1997 年的首次裁决建立布尔奇科地区监督官制度,使国际社会更易于介入布尔奇科地区各项战后重建,从而更为有效地控制和缓解该地区民族矛盾,并为仲裁庭在1999 年裁决中确立布尔奇科地区直辖特区地位、扩大布尔奇科监督官职权范围奠定基础。
2.《代顿协议》军事部分为民事部分提供执行保障(www.xing528.com)
在双方刚刚停火且民族矛盾尖锐的环境下,无论是仲裁庭提出的布尔奇科地区临时监督机制,还是《代顿协议》民事部分设立的波黑高级代表制度,由双方主动执行都是难以实现的,离不开《代顿协议》军事安排的保障。《代顿协议》军事部分安排主要是指,以北约为首的执行《代顿协议》多国部队进驻波黑,接替联合国维和部队,监督各方停止敌对行动。在本案审理期间,即《代顿协议》签订后的三年多时间里,以北约为首的多国部队一直驻在波黑,[28] 其宗旨就是为《代顿协议》履行提供军事保护和支持。正如第一任布尔奇科地区监督官法兰德(Robert William Farrand)指出,对于波黑战后重建来说,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民事监督优先于军事监督,但民事部分的履行离不开军事力量创造的“安全而稳定的环境”,在没有军事保障的情况下仅开展民事监督是行不通的。[29]
3.《代顿协议》的长效性是本案仲裁裁决得以维持的基础
1999 年最终裁决确定了仲裁庭长期存续并可能调整仲裁结果的原则,并设置了仲裁庭退出的条件——双方已充分履行本案裁决、特区已建立有关常设机构和机制并有效运行,该方案起到了制约冲突双方贸然打破仲裁结果的作用。自1997 年设立布尔奇科监督官制度以来,直至2012 年8 月31 日,波黑高级代表才决定撤销其设在布尔奇科地区的办公室,监督官也停止行使其职权。在布尔奇科监督官制度运行的15 年里,监督官推动了当地难民返回、经济重建、建立多种族机构以及教育体制建设等方面的进程。监督官中止履职时,高级代表尚未通知仲裁庭终止条件已成就,故仲裁庭继续存在,监督官机制也仍存在必要时重新启动的可能性。时至今日,高级代表仍然在波黑共和国监督履行《代顿协议》和战后重建工作,并且每年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交报告。可见,《代顿协议》在波黑建立的长效机制,为本案仲裁裁决得以长期履行创造了持续、稳定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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