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用两年时间做出三阶段裁决,渐进式地调整仲裁结果,从两个方面有效缓解冲突双方的紧张关系,避免了民族矛盾激化:
1.设置临时监督期有助于冲突双方逐渐适应仲裁结果
1997 年2 月是仲裁裁决的期限,但此时冲突双方各自控制布尔奇科部分地区,对管控问题持完全对立的立场,甚至将布尔奇科地区归属视为战争胜利或失败的判断标准,再加上1996 年9 月第一次波黑大选后暴露出民族分歧严重、选举缺乏民主、民族主义政党占绝对优势等诸多问题,都表明当时难以实现“民族和解”。[25]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仲裁庭直接确定由其中一方管控布尔奇科地区或者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不仅难以执行,而且可能导致认为结果对自己不利的一方放弃仲裁而诉诸武力。因此,在首次裁决中,仲裁庭提出了临时监督方案,暂时维持了双方对布尔奇科地区各自管控的现状,但增加了履行《代顿协议》、建立国际监督机制等监督措施,以争取缓和双方之间紧张关系,裁决还提到了未来可能调整为“建立布尔奇科直辖特区”的可能性,为双方接受后续仲裁结果奠定基础。
在首次裁决确定的临时监督期内,民族主义政党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波黑内部民主建设进展缓慢。1997 年12 月9 日至10 日,在德国举行的和平执行理事会年会同意给予波黑高级代表更多监督权限,[26] 但其效果在短期内无法显现,难以对双方履行《代顿协议》的情况下结论,故1998 年3 月补充裁决将临时监督期延至1999 年。在波黑高级代表推动下,1999 年初波黑在国籍立法、国旗、邮政、边检、建立统一的警察和军队等方面初步实现整合,波黑内部的民族矛盾比1997 年初得到很大程度的缓解和控制,布尔奇科地区国际监督官制度也已实际运行。在这种情况下,1999 年最终裁决时,排除双方对布尔奇科的管控权并强化监督机制,也不致引发战争重演。(www.xing528.com)
2.仲裁裁决内容体现了促进民族和解的理念
从内容上,仲裁裁决提出的方案及其调整过程,也反映出避免民族矛盾激化、促进各族居民返回和重建家园的宗旨。波黑战争使许多地方的人口分布由多民族混居变成了单一民族,各族居民或难民返回重建家园是《代顿协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就要求双方就各族居民返回提交计划,在1997 年首次裁决中也将双方履行居民返回重建的情况作为临时监督期的一项指标,但在后来的两年监督期内,双方的难民返回进展都很缓慢,塞族共和国的计划甚至明确体现出排斥异族难民的意图,波黑联邦尽管没有完全排斥塞族难民,但如果波黑联邦单独管控,又可能造成战争期间进入塞族控制区内的塞族居民再次成为难民,这种困境迫切需要打破。于是,在1999 年的最终裁决中,仲裁庭决定建立布尔奇科直辖特区,在该特区实施恢复多族混居与和平共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了特区监督官在执行难民返回重建方面的职权,体现出仲裁庭的价值理念为,基于种族划分领土难以控制战争爆发,而任何一方管控布尔奇科地区领土时,都难以对异族居民返回采取积极行动,所以维持和平的最佳选择是,在承认波黑共和国的基础上恢复各族混居并通过国际监督确保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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