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仲裁庭于1999 年确立了布尔奇科地区作为波黑直辖特区的地位,但该结果并非一次裁决而达成,而是经历了一个两年多的过程,仲裁庭从1997年至1999 年先后三次作出裁决,分别是1997 年2 月14 日的首次裁决、1998年3 月15 日的补充裁决以及1999 年3 月5 日的最终裁决。
在1997 年的首次裁决中,仲裁庭设置了保障《代顿协议》有效履行的临时监督机制,在《代顿协议》设立的国际社会驻波黑高级代表制度基础上,由波黑高级代表办公室在布尔奇科地区设立监督官办公室,由副代表担任监督官,对布尔奇科地区履行《代顿协议》进行为期至少一年的监督,并推动当地民主机制建设进程,监督官会同波黑高级代表、和平执行委员会理事会、多国稳定部队共同制定具体的履行方案。如临时监督期内,有关安排存在阻碍《代顿协议》履行和波黑民主化建设的情形,一方可请求仲裁庭变更裁决,仲裁庭将根据届时情况决定将布尔奇科确立为波黑特区,在特区内直接适用波黑和特区地方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19] 在1998 年的补充裁决[20]中,仲裁庭确认继续执行首次裁决所建立的临时监督机制,并对塞族共和国实际未履行《代顿协议》及不配合监督官的情况表示关注,确定仲裁庭将于1999 年初作出最终裁决,裁决结果取决于双方履行《代顿协议》的情况。
在1999 年的最终裁决中,仲裁庭决定将布尔奇科地区设立为波黑的一个直辖特区,原因在于临时监督期内塞族共和国根本不履行《代顿协议》和仲裁裁决,波黑联邦履行也不充分。裁决中明确了布尔奇科特区独立于两个实体且不受其管控的地位,特区内不再划定“实体间边界线”。裁决还巩固了1997 年设立的国际监督机制,将布尔奇科特区履行《代顿协议》方案作为裁决附录,特区监督官有权对附录履行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有权发布命令对不履行裁决或《代顿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理。裁决后,仲裁庭仍将继续存在,如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庭将会再次调整仲裁结果,不排除将布尔奇科特区改由另一方控制;当波黑高级代表确认双方已充分履行仲裁裁决且布尔奇科特区有关常设机构和机制已设立并有效运行,并经布尔奇科监督官向仲裁庭通报后,仲裁庭才告终止。[21](www.xing528.com)
从三份裁决内容可以看出,裁决结果的内容是被逐步添加和调整的,其依据都是《代顿协议》履行情况。1997 年首次裁决规定,如一方存在阻碍《代顿协议》履行的情形,则另一方可申请仲裁庭裁决设立布尔奇科特区。[22]1998 年补充裁决[23]内容主要是关于继续执行1997 年裁决确立的临时监督机制,但其中特别提到了塞族共和国不履行《代顿协议》及不配合监督官的情况,敦促双方注意其履行情况可能影响仲裁庭后续裁决结果,并明确将于1999 年初作出最终裁决。1999 年3 月5 日的最终裁决将结果调整为设立布尔奇科特区,主要基于塞族共和国拒绝履行《代顿协议》;不仅如此,仲裁庭还规定,如后续任何一方不履行《代顿协议》或仲裁裁决,则仲裁庭仍可能将仲裁结果调整为一方单独管控等情形,[24] 也就是说,《代顿协议》履行情况作为仲裁结果的调整因素,将伴随仲裁庭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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