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裁决并非基于法律原则直接得出,而是仲裁庭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后的结果。在领土争端中,适用公平原则通常指司法机构结合相关事实背景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结合政治、经济、历史、地理特征等因素,对结果公平性予以评估和调整。本案中,仲裁庭认为,基于《代顿协议》原则及有关国际法原则的推论为,出于消除塞族共和国违法行为后果、防止拒不履行《代顿协议》,可将布尔奇科地区都划归波黑联邦管控,但后来仲裁庭并未以此作为裁决结果,而是适用公平原则对其进行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因素:
一方面,仲裁庭依据《代顿协议》基本原则,考察了双方的事实情况与价值诉求。对波黑联邦而言,迫切需要实现在对方管控区内自由通行,因为在波黑联邦管控区内,波黑战争期间涌入大量波族、克族居民,这些居民需要返回对方实际控制区域,而且波黑联邦未来与欧洲及世界各国的合作,需要保持布尔奇科地区通往欧洲的有效通道,而塞族共和国的行为和计划都表明无法满足波黑联邦上述需求。对塞族共和国而言,布尔奇科地区的自由通行也至关重要,因为塞族共和国管控领土分为东、西两部分,两部分之间互不相连,布尔奇科地区位于连通塞族共和国东、西两部分之间的唯一走廊,在军事、交通、战略等方面对塞族共和国意义重大,需要全方位的通行自由,如果波黑联邦单独管控,同样很难满足塞族共和国的需求。(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仲裁庭基于《代顿协议》原则及其履行情况,考察了由波黑联邦单独管控这一法律推理结果的公平性:考虑的第一个因素是,布尔奇科地区塞族难民的处境,波黑战争期间,原本居住在波族、克族控制区域的塞族居民成为难民涌入布尔奇科镇,如果布尔奇科镇再改由波黑联邦管控,意味着这些难民可能要再次陷入无家可归的境地,不利于落实原居民返回重建原则。仲裁庭考虑的第二个因素是有利于维持战后和平,这也是《代顿协议》缔结的根本目的。仲裁庭认为,如波黑联邦单独管控布尔奇科地区,易导致双方“战胜方与战败方”的心理效果,不利于缓解双方本来就非常紧张的关系,不仅浪费国际社会为争取波黑战后和平稳定已投入的大量人力、物力资源,[17] 而且可能导致国际社会未来需进一步加大投入,不利于《代顿协议》履行,[18] 因此在仲裁裁决中对该结果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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