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仲裁庭管辖事项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分别是:波黑联邦主张本案争议为布尔奇科地区管控权归属于双方中的哪一方,根据《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仲裁条款,仲裁庭有权审理布尔奇科地区归属或其未来管控安排问题;而塞族共和国则主张,《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条仅授权仲裁庭处理布尔奇科地区“实体间边界线”最终位置问题,按照《代顿协议》谈判时各方意思表示,不包含将塞族共和国实际控制区域转移给波黑联邦这种可能性,且塞族共和国控制波黑领土面积未达到《代顿协议》规定的49%,故仲裁庭仅有权裁决将“实体间边界线”向南移动,而无权改变布尔奇科镇等塞族共和国控制地区的归属。[12]
对于双方的主张,仲裁庭均未予认同。仲裁庭认为,仲裁事项不仅限于确认布尔奇科地区归属于任何一方管控或者必须划定“实体间边界线”,而是指更广泛的管辖权限,因为《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及附录地图均未清晰界定布尔奇科地区及其内部“实体间边界线”的准确位置,表明仲裁条款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需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 条进行补充性解释。在进行补充性解释时,仲裁庭回顾了《代顿协议》谈判时的相关情况:《代顿协议》缔约宗旨是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并未限定仲裁庭解决争端的具体措施;《代顿协议》签订后,塞族共和国拒不履行,实际上排除了将布尔奇科地区全部或部分由一方单独管控的可行性。[13] 同时,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结合《代顿协议》整体内容及其缔约目的与背景,考虑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031 (1995)号决议、第1088 (1996)号决议敦促各方履行《代顿协议》,仲裁条款应善意解释为,仲裁庭有权要求国际社会及当事方为《代顿协议》履行提供支持,以保障布尔奇科地区和平与安全、消除紧张局势以及实现居民返回和重建家园。综上,仲裁庭得出,双方之间关于布尔奇科地区的争端明确存在,仲裁条款及地图中未具体标示或界定布尔奇科地区范围,仅可能影响争端问题的复杂程度,但不会否定争端本身存在。本案仲裁事项应包括布尔奇科地区有关领土管控权的归属、边界线位置以及解决争端的方式,仲裁庭不仅可以划定“实体间边界线”,而且可以基于推动《代顿协议》履行而另行提出解决方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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